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13.4    

13.4.1  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气体,当其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排放标准或环境要求时应采取有效净化措施。

13.4.2  放散粉尘的生产工艺过程应采用机械除尘、机械与湿法联合除尘。

13.4.3  建筑卫生陶瓷厂放散粉尘的设备,其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

13.4.4  吸风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逸出的原则通过计算确定。有条件时可采用实测数据或经验数值。

13.4.5  确定密闭罩吸风口的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内负压均匀,防止粉尘外逸并不致把物料带走。吸风口的平均风速宜符合表13.4.5的规定:

表13.4.5  吸风口的平均风速值表

13.4.6  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应按其全部吸风点同时工作计算。

13.4.7  建筑卫生陶瓷厂除尘风管内的最小风速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H的规定。

13.4.8  除尘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生产流程、同时工作的扬尘点相距不远时宜合设一个系统;

    2  同时工作但粉尘种类不同的扬尘点,当工艺允许不同粉尘混合回收或粉尘无回收价值时可合设一个系统;

    3  当温、湿度不同的含尘气体混合后导致风管内结露时应分设系统。

13.4.9  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通过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1  含尘气体的化学成分、腐蚀性、爆炸性、温度、湿度、露点、气体量和含尘浓度;

    2  粉尘的化学成分、密度、粒径分布、腐蚀性、亲水性、磨琢度、比电阻、粘结性、纤维性和可燃性、爆炸性等;

    3  净化后气体的容许排放浓度;

    4  除尘器的压力损失和除尘效率;

    5  粉尘的回收价值及回收利用形式;

    6  除尘器的设备费、运行费、使用寿命、场地布置及外部水、电源条件等;

    7  维护管理的繁简程度。

13.4.10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对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根据生产条件、除尘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和便于维护管理等因素,应采取妥善的回收或处理措施,工艺允许时,应纳入工艺流程回收处理。处理干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时应采取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当收集的粉尘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除尘器宜布置在生产设备(包括胶带运输机、料仓等)的上部。当收集的粉尘不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应设储尘斗及相应的搬运设备。

13.4.11  干式除尘器的卸尘管应采取防止漏风的措施。

13.4.12  吸风点较多时,除尘系统的各支管段宜设置调节阀门。

13.4.13  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系统的负压段。当布置在正压段时,应选用排尘通风机。

13.4.14  工厂招待所及大、中型公共食堂的厨房应设机械排风和油烟净化装置,其油烟排放浓度不应大于2.0mg/m3。条件许可时,宜设置集中排油烟烟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