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生产车间与辅助车间
11.2.1 生产厂房的全部工作地带应利用直接天然采光,当天然采光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以人工照明为辅的混合采光。
11.2.2 厂房内工作平台上部的净高及楼梯至上部构件底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0m。
11.2.3 厂房内通道宽度应按人行、配件的搬运及车辆运行等要求确定。按单人行走,在固定设备(或有封闭罩的运行设备)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7m;在运转机械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
11.2.4 辅助车间的设计应满足各主体专业的要求。房间净高不应低于2.7m,并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