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11.2  生产车间与辅助车间

11.2.1  生产厂房的全部工作地带应利用直接天然采光,当天然采光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以人工照明为辅的混合采光。

11.2.2  厂房内工作平台上部的净高及楼梯至上部构件底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0m。

11.2.3  厂房内通道宽度应按人行、配件的搬运及车辆运行等要求确定。按单人行走,在固定设备(或有封闭罩的运行设备)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7m;在运转机械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

11.2.4  辅助车间的设计应满足各主体专业的要求。房间净高不应低于2.7m,并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