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11.3  辅助用室、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

11.3.1  辅助用室、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外围护结构(包括门、窗)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的有关规定。

11.3.2  车间办公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办公室宜按工艺系统组建成几幢建筑物,也可与其他辅助建筑联建。

    2  车间办公室应包括办公室、更衣室、值班室、会议室、厕所和盥洗窒等房间。办公室建筑面积按每人9m2~10m2计;会议室按车间最大班职工人数100%计,每人使用面积0.5m2;更衣室按车间总人数计,每人使用面积0.7m2;厕所和盥洗室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

    3  车间办公室内噪声级不应超过60dB(A)。

11.3.3  工具间(包括材料间)应有围护结构与车间相隔,面积不宜小于6m2

11.3.4  中心实验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2节规定外,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实验室的地面、墙面及顶棚应便于清扫;

    2  室内允许噪声级为60d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