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建筑结构
11.1 一般规定
11.1.1 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结构设计宜采用多层或联合厂房,同时应根据环境保护、地区气候特点,满足采光、通风、防寒、隔热、防水、防雨、隔声等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11.1.2 建筑结构设计应采用成熟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
11.1.3 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等级应根据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按表11.1.3的规定采用。
表11.1.3 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等级
11.1.4 建筑抗震设防的分类应按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工厂的生产规模、停产后的经济损失的大小和修复的难易等因素来划分,并应符合表11.1.4的规定。
表11.1.4 建筑物或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表
11.1.5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主要生产车间及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1.1.6 功能相近的辅助车间、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宜合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