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8.7      

8.7.1  陶瓷制品干燥应采用设备强制干燥,不宜采用火炕或自然干燥。

8.7.2  干燥器或干燥室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陶瓷砖坯体干燥应选用辊道干燥器或立式干燥器。

    2  卫生陶瓷坯体干燥应选用能调节温度制度和湿度制度的干燥器或干燥室。

8.7.3  干燥热源应优先采用窑炉余热,余热不足时应设带有安全报警系统的加热器。

8.7.4  卫生陶瓷坯体干燥车的规格宜为1.4m×0.9m×1.4m。

8.7.5  卫生陶瓷坯体干燥车数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燥室内容车数;

    2  干燥前后各工序作业班制及半成品的存放方式;

    3  修理车数占总车数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