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5.7  防洪工程

5.7.1  当厂区临近江、河、湖水系,有被洪水淹没可能时,或靠近山坡,有被山洪冲袭可能时,应设置防洪堤或防洪沟等防洪工程。

5.7.2  防洪堤顶的设计标高,应高出设计防洪标准水位0.5m以上,如有波浪侵袭和壅水影响,尚应增加波浪侵袭高度和壅水高度。

5.7.3  当防洪堤内的积水形成内涝时,可向湖、塘、沟谷等低地自流排除;如内涝水位较高而不能自流排除时,应采用机械排涝措施。

5.7.4  山区建厂时应在靠山坡一侧设置防洪沟,防止山洪冲袭厂区,可采用顺山坡,由高向低将山洪引入自然水系或低洼沟谷排走;防洪沟跨越沟谷地段,可局部筑堤沟或设渡槽通过;防洪沟排出口应铺砌加固;防洪沟不得直接接至农田;如能与农田水利结合,则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协商并取得书面协议文件。

5.7.5  防洪沟宜分段向厂区两端沿短捷路线分散布置,利用地形减少挖方及铺砌加固工程量;防洪沟不宜穿过厂区,必须穿越时,应从建筑密度较小地段穿过,并应铺砌加固,或做成暗沟、涵洞,但涵洞上方不得布置永久性建筑物。

5.7.6  当防洪沟设置在厂区挖方坡顶时,防洪沟与坡顶距离不宜小于5m;当挖方边坡不高或防洪沟铺砌加固时,此距离不应小于2.5m。

5.7.7  防洪沟紧靠厂区围墙以外布置时,沟墙及沟底应做浆砌或混凝土铺砌。铺砌段至坡顶的边坡,应按土质情况采用不同的防护方式。防洪沟转角处应采用平曲线连接,曲线最小半径为水面宽度的5倍~10倍。

5.7.8  防洪沟的断面尺寸,应按设计洪水流量及防洪纵坡等条件计算后,经过多方案比较确定。设计沟深应满足设计水深加0.2m的要求。当沟底宽度有变化时,中间应设置6m~10m的过渡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