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管线综合布置
5.8.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建筑卫生陶瓷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相结合,统一规划。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铁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应相互协调,紧凑合理。
5.8.2 管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工艺和材质要求、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和厂区条件等因素,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5.8.3 管线综合布置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宜采用共架、共沟布置。
5.8.4 管线综合布置宜将管线布置在规划的管线通道内,管线通道应与道路、界区控制线平行布置。
5.8.5 管线综合布置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当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时应力求正交,在困难条件下,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5.8.6 山区建厂时应充分利用地形敷设管线,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对管线的危害。
5.8.7 分期建设的企业,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远近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土地的使用。
5.8.8 管线综合布置时,干管应布置在用户较多或支管较多的一侧;或将管线分类布置在管线通道内。管线综合布置宜按下列顺序,自界区控制线向道路方向布置:
1 电信电缆;
2 电力电缆;
3 热力管道;
4 各种工艺管道及压缩空气、煤气等管道和管架;
5 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6 工业废水(含生产废水及生产污水)管道;
7 生活污水管道;
8 消防水管道;
9 雨水排水管道;
10 照明及电信杆柱。
5.8.9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管线净距不能满足本规范附录D~附录F的规定时,可采取有效措施后适当缩小净距。
5.8.10 地下管线的布置应按管线类别相同和埋深相近的原则,合理地集中布置相互平行的地下管线、管沟,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5.8.11 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应布置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并应考虑管线、管沟在施工和检修开挖时,对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的影响。
5.8.12 地下管线和管沟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当条件不允许时,可将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敷设在路面下,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附录F的规定。
5.8.13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信电缆和物料压力管道共沟。
2 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
3 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应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5.8.14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应小于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其中湿陷性黄土地区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规定。
5.8.15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5.8.16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宜小于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5.8.17 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撑方式。
5.8.18 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应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
2 管架不宜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与通风。
3 敷设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介质管道的管架与下列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
1)生产、储存和装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料的设施;
2)明火作业的设施。
5.8.19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撑式敷设。
5.8.20 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架空通信线路的布置、管架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