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雨水排除
5.6.1 厂区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排除雨水可选择暗管、明沟或地面自然排渗等方式。
5.6.2 厂区雨水排水设计流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5.6.3 排水明沟宜沿道路布置。
5.6.4 排水明沟的铺砌方式应根据所处地段的土质和流速等情况确定。排水明沟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4m,沟起点最小深度不应小于0.2m。沟底纵坡宜为5‰~20‰,最小可采用3‰,个别地形平坦的困难地段可采用2‰。
5.6.5 厂区的排水明沟宜采用矩形或梯形断面。明沟起点的深度不宜小于0.2m,矩形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应小于0.4m,梯形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应小于0.3m。明沟的纵坡不应小于0.3%;在地形平坦的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2%。
5.6.6 雨水口应位于集水方便、与雨水管道有良好连接条件的地段。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5m~50m。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雨水口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当道路的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应适当增加。
5.6.7 排出厂外的雨水应避免对其他工程设施或农田造成危害。
5.6.8 在山坡地带建厂时,应在厂区上方设置山坡截水沟。截水沟至厂区挖方坡顶的距离不宜小于5m。当挖方边坡不高或截水沟铺砌加固时,此距离不应小于2.5m。
5.6.9 截水沟不应穿过厂区。必须穿过时,应从建筑密度较小地段穿过。穿过地段的截水沟应加盖铺砌,并应确保厂区不受水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