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5.3  交通运输

5.3.1  厂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道路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的要求。

    2  厂内道路应与厂区内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且呈环行布置;个别边缘地段作尽头式布置时,应设回车场或回车道。

    3  厂内道路路面标高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并应与雨水排除相适应,同时应低于附近车间室外散水坡脚标高,以满足室外场地排水的要求。

    4  厂内道路应与厂外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5  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6  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应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5.3.2  厂内道路路面结构设计,除根据交通量、路基因素外,还应结合道路性质、当地材料、施工及养护维修条件,优选出经济合理的路面结构组合类型。

5.3.3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应根据车辆通行和人行需要确定,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执行。

5.3.4  厂内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

5.3.5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应根据其行驶车辆的类别确定,并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表

    注:1  当场地受限制时,表列数值(6m半径除外)可适当减少。

        2  供消防车通行单车道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得小于9m。

5.3.6  厂内道路设计应考虑基建、检修期间大件设备运输与吊装的要求。

5.3.7  生产装置和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根据需要设置与出入口或大门宽度相适应的引道或人行道,并就近与厂内道路连接。

5.3.8  地磅房进车端的道路应为平坡直线段,其长度不宜小于2辆车长,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辆车长;出车端的道路应有不小于1辆车长的平坡直线段。

5.3.9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应与厂区道路连通,且距离短捷。

    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

5.3.10  厂区内人行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75m;沿主干道布置时可设为1.5m。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倍数递增。

    2  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净距,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可设为1.5m,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3.11  厂区内道路的互相交叉宜采用平面交叉。平面交叉应设置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5.3.12  厂内主、次干道平面交叉处的纵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执行。

5.3.13  当人流较多的道路与作业繁忙的铁路线路或车流特别大的主干道交叉,在总平面布置图中确实不能避免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5.3.14  厂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