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总平面布置
5.2.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划分功能分区,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协调、外形规整,单个小建筑物宜合并或并入大型厂房内部,并不应突破建筑红线。公用设施、生产辅助设施、厂前区及生活设施应严格限制用地。
5.2.2 大型建筑物或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备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能力大的地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区。
5.2.3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形开阔、通风良好的地段。
5.2.4 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的生产设施宜与其原料、燃料的储存及加工辅助设施靠近布置,并应位于上述辅助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2.5 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5.2.6 总降压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降压变电所应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
2 总降压变电所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3 总降压变电所应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4 总降压变电所应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5.2.7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的场所,并应位于上述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
5.2.8 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油库和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油库和天然气配气站应位于主要用户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油库和天然气配气站应位于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煤气站、石油液化气站和油库应布置在运输条件方便的地段;
4 储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煤气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天然气配气站宜布置在靠近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和至各用户支管较短的地点。
5.2.9 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应靠近热负荷中心,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宜设在厂前区附近或主要用热建筑与厂前区之间地势较低的地方。
2 锅炉房应设在厂前区、生活区全年或冬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3 锅炉房附近应有能存放5d~10d用煤的煤堆场和3d~5d灰渣堆场。堆场的位置应方便运输、有利防尘、符合防火要求。当锅炉房采用联合上煤、联合除渣时,还应有运煤、除渣设施用地。
4 锅炉房与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2.10 污水处理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处理站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或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污水处理站宜位于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势较低的地段;
3 污水处理站与水源地和居住区之间应有卫生防护距离;
4 污水处理站应靠近工厂污水排出口或城镇污水处理厂。
5.2.11 机修仓库区宜布置在生产区与厂前区之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仪表修理和机钳修理厂房宜布置在环境洁净,朝向、采光及通风条件较好的地段,机钳修理厂房室外应设堆场。
2 铆、锻、焊厂房应布置在距厂前区较远地段,并应有室外操作场及堆场。
3 材料库宜靠近主要生产区和机修区布置,并应有室外堆场。
4 备品备件库宜靠近机修区布置。
5.2.12 汽车衡的布置应位于有较多称量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
5.2.13 仓库与堆场应根据储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储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集中布置。
5.2.14 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地点。
5.2.15 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总面积严禁超过厂区总用地面积的7%。
5.2.16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
5.2.17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17的规定。
表5.2.17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表
注:1 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围墙自中心线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 围墙至建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少;当设有消防通道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
3 传达室、警卫室与围墙的间距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