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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销!售、租赁与售后【交易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 ,。  :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租赁【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销售、租》赁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  未确定》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出租— 第?二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一)有当—地,城镇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 】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未:婚、离异《、丧偶人员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定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房价格、《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预)售【、出租 《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源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销(》预):售或者出租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基准价格【与,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或者》承租条?件、审查时限与公示!时间:等 第二》十六条 《居民申请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申请:。期限内持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购买或—者承租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公示后无投》诉或:者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证明》投诉不成立》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准购(租】)通:。知书并注明保障面】积、准购(租)【面积、房价总额【以及准购(租)【通知书的《有效期?限等 第二十八】条 准购(租)通】知书持?。有人:的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应当《采取综合《条件排序或》者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人或者?承租人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居民供应【 第二十九条【 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或者承租;!超过的部分由购房】人或者承租》人补交?差价:收取的差价款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出租 第三】十二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   《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准购面积和实际购】买面积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取:得权属证书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或者换》购上市?出售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换】。购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具》体年:限和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  未满规定年限】确需出售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 ,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租《。承租人因《条件:改,。善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