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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销售、租赁!与售后交易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租赁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销售、租赁【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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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确《定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出租
第二—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一)有当地城—镇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未婚、离异—、丧偶人员》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定!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房价格】、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预)《。售、: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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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源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销(预)售【或者:出租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基—。准价格与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或者承租条【件、审查时限与【公示时间等》
第二十六—条 居民申请—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申,请,期限内持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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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购买或【者承:租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公】示后:无投诉或《。者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证明投诉》不成立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准购(租)【通知书并注明—保障面积《、准购(租)面积、!房价总额以及准【购(租)通》知书的有效期—限,等
第二》十,八条 准《购(租)通知书持】。有,人的: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应当采取综合】条件排序或者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人或者承租【人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居民供应
!第二十九条 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或者承租;超过的!部分由?购房人或者承—租人补交《差价收取《的差价款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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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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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
【。 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准购面《积和实际购》买面积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取得权属证!。书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或者换》购上市出售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换?购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具体年限》和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满】。规定年限确需出【售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 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租承租人】因条:。件改善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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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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