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销【售、租赁与售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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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租赁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销售、!租赁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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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确定》销售基准价格、【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预)售、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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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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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当】地城镇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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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
【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婚、离!异、丧?。偶人员?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定?。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房价格、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预)售、出租
!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源!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销(预)售或】者出租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基准?价格与租金标—准及其?浮动幅度《、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或者承租【条件、审查时限与】公示:时间等
第二【十六条? 居民申《。请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申请期限内持!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购买】或者承租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 公?示后无投《诉或:者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证明投诉不】。成立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准购(租)【通知书并注明保【障面积、准购(租】)面积、房价总【额以及准《购(租)通知—书的有效《期限等
第二十】八条 ?准购(租)通知书持!有人的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应当采取综合【条件排序或者—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人或者》承租:人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居民供《应
第二》十,。。九,条, 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或者承租;超过】的部:分由购房人或者承租!。人补交差价收取的差!价款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出租
第三】十二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
》 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准购】面积和实际购买面】积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取得权属】证书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或—者换购上《市出售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换购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具》体年限和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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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规定【年限确需出售—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 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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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租承租人《因条件改善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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