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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六:条 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 ?   集《资、合作建房有【剩余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 第三—十七条 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交易条件!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鼓励将集!资、合作建房—的土:地置换到住宅小区内!进行集中建设— 第三十八条【 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应当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  集?资、合作建房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三【十九条? 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者购买》、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 ,。。 严禁任何单位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者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住房价格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合作建房以【及建:设规: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