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五章 集》资、合作建房
【
?第三十六《条 :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
集资—、合作建《。房有剩余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
!
,第三十七条 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交易条!件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鼓励将集资、!合作建房的》土地置?换到住?宅小区内进行集中建!设
?第三:十八条 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应当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集资—。、合作建房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三十九条 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者购《买、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严禁任?何单位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者,。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住房】价格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合作建房》以及:建设规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