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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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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
】 集资、合作—建,房有剩余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
第—三十七条《 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交易条?件,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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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将集:资、合作建房的土】地置换?到住宅小区内进行集!中建设
第—三十八条 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应:当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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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合作建房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三十—九条 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者购买、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严禁任!何单:位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者!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住房:价格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合作建》房以及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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