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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本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报送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时应:当,将上一?。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清单同时上!报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确定】专门的经济适—用住房承建》机构
》 参加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以及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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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参加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5平方米—。)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在前款【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不同:户型的?比,例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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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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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独建帐》核算并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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