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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本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报送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时应当将上》一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清单同时上报—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确定:专门的经济适用【。住房承建机》构   参加【。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以及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参【加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5平方米)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在前【款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不同户型的比!例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独建帐核》算并接受监督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