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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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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本【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报送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时应当将上》一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清单同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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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确定专门的经济【适用住房承》建机构
【参加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以!。及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参?。加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5平方米《)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在前《款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不同户型的比例!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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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独建帐核【算并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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