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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本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报:送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时应当将—上一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清单同时上【报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确定专门》的经济适《用住房承建机—构
》参,。加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以及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参加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5平方米!。。)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在前款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不同《。户型的比例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独,建帐核算并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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