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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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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本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报:送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时:应,当将上一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清单同时上报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确定》专,门的经济适》用住房承建机—构
》参加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以及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参加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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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5?平方米)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在前款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不同户【型的比例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独建帐】核算并?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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