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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 》 ,。。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相邻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要遵循“—。先深后浅”的施【工顺序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害
《第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 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当按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由施工企业—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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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浙建建[2011】]6号文件》规定:实行现?场带班制度定期【对基坑施工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检查巡视】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或监测数据达到报】警限值时《应立即停止》。。基坑的继续施工【会,同,建设、?监理、设计、勘【。察、监?测单:。位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既定方案实施】基坑施工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控》。分层开挖严禁超挖】周密监测”》的原:则不得超工况开【挖
第《二十一条 》。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改进?落后及不《易掌:控施工质量》和安全的施工—工艺淘汰后注浆【的打入式钢管土【钉禁止预应》力管桩用于深基【坑施工的塔》吊基础
第二十】。二条 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基坑?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定对—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进行实体检测】及验收(检》测要求见附表—)合格后方可—进入后续工》程施工
第二【十三:条 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二十!四条 ? 支撑?拆除前应《在主体结构与支护结!构,之间设?置可靠?的,换撑传力构件或回】填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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