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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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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规范要《求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地质勘察》文件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报告、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文件要求等—制定设计方案
!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工程地—。质条件、支护结【。构、:施工要求、计算书、!地下工程施工图【、坑中?坑、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基础、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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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两家及以上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设—计方案和论证纪【要报我市建筑业管】理局备?案经:论证通过《的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重,新组织论证
!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出具施工图深基坑!工程施工图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 》 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规定进行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 , ,设计降排《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排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第【十,二条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应当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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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按基坑安全!等,级,明确结构变形、【。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的允许?。值以及临界状态【报警:值并: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土钉【。的养:护龄:。期和抗拔力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在开?挖深度范围属—软土(IL>0.】75)场地时—;或在周《围30米《内有:建,筑物、?1,0米内有主要交通】道路及?管线的深《基坑支护工程禁【止采用单一的放【坡或土钉墙支护【。形式设计《单位宜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等级提高!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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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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