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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规范—要,求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地质勘察【文,件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报告、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文件要求等制定设】计方案    】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工程地质条—件、支?护结构、施工要求、!计,算书、?地,下工程施工》图、坑中坑、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基础!、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 第十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两家及以【上,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设,计方案和论证纪要】报我市建筑业—。管理局备案经—论证通过的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重新组织论证 【   ?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出具施【工,图深基坑工》。程施工图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规定进行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降排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排】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第《十二条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应当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按基?。坑安全等级明确【结,构变形、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的,允许值以及》临,界,状态报警值并—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土钉的养—护龄期和抗拔力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在开挖深度【范围:属软土(IL—>0.75)—场地时?。;或在周围30米内!有建筑物、10米内!。有,主要交通道》路及管?线,的,深基坑支护》工程禁止《。采用单一的》放坡或土钉墙支【护,形式设计单位宜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等级提高》一级 ? 第十五条 —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