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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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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3m【(,坑中坑除《外)以?及,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基坑开挖深度指设】计,规定:。禁止堆?载,范围外?沿最高处自然地【面至底板(》承台)垫层底的深】度,;底板垫层底的【深度指距基坑边1.!0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底》板垫层底深》度(有密集承台【或整片承台的应算至!承台垫?层底)
》。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与拆除、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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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
第五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第六《条, 有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建筑工程桩不—宜,使用预制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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