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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  》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以外的》控制:用地范围: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二级公路】。不少于二十米,三级!公路:不少:于,十五米,四》级公路?不少:于十米因《特殊原因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当:经杭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设置《公路:建筑控制区》界桩已建成和正在】。。建设:、批准建设的各个】技术等级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适用本条【规定 】   第》二十:八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市场!等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建设已经在公路【两侧布局的集镇【,不:得再沿公路发展新建!村镇、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市场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近距离: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一,般不少?于八十米,二—级公路和三级—公路:一般不少于五十米,!四级公路一般—不少于三十》。米 ?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工程项目》,规划?、土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意见》 , 》  :。 , 第三十条 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外侧开设加【油站、饭店、旅【店等营业设》施的,其地基—标高:应低于公路,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与》公路交接处修—建排水设施》,保持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和门前】。整,。洁第三?十一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管?理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在建筑控制—区划定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并对公?路改建、扩建或者】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暂?时,保持原状,不得翻】建、扩?建和改?建,不得《改变原使用性质因公!路建设需拆除的,】。应当按规定予以拆】除 《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路,自公【路规划批复文—件下达并《。向,社会公告《之日起,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 ,    第!三十二条 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时,当【地人民政府》应支持建《设单位按规定及时】拆除列入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