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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恢复,有关损【失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行驶,【。补办手续;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违反第十》七条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行?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本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本条】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 【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 (一)》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二)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   (三)【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 ,。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造成公路《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拒不接【受查处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车辆,责令接—受处理?,,待处理完《毕,后放行? , 》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三: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 ,  : (二)不使用罚】款票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的;   !。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钱物或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