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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恢复,?有关损失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行驶,》补办手续;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违:反第十七条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行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本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本条】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 《  ?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    (【一)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二)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三)—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造》成公路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拒不】接受查处《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车辆,!责令接受处理,待】处理完毕后放行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    (二)!不,使,用罚:款票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的; 【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钱物或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