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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恢复,有【关,损,失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行驶,补—办,手,续;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违反第十七》条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行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 本?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本条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   】 ,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   》 (一)》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二《),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三)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 ?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造?成公路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拒不《接受:查处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车辆—,责令?接受处理,待处理完!毕后放行 ! ,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三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 (二)》不使用罚款票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的; 【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钱物?或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