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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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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二十七条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五)【。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房屋测—绘报告;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规划核实证】明
】 对国有《土地上新《建的商品房该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
】
第二十【八条 在宅基地【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五)房【屋测绘报告
—
》 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规划核实证明
【。
: :。 , 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的证明—
— , ,第二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 ? : 对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只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
《
第二节 】转移登?记
—
第三十—条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一)买卖、赠!与、互换;》
《。 《。(二)继承、—接受遗赠;
—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者破—产;:
】(四)划拨;—
,
, (五)!房屋:分割:、合并?;,
【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一:条 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外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 (一—)买卖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买卖的房屋为住】宅楼、?。商住:楼的按国家》规定须缴纳》公用部位维修基【。金的还应当提—交公用部位维修【基金凭证
【 , (二)【赠与、互换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
— (三)继!承、接受遗赠—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接受遗赠【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
—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法律文—件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完,。税凭:证
!(,五)划?拨的提交批准—划拨:的文件
— 》(六)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协议
》 : : (:七):以房:屋出资入《。股的提?交出资?入股的有关法律文】件,和完:税凭证
》 ? (八)—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书和完税》凭证
?。
— 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提交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登记
!
,。。。 第三十二条 】。对,经登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所有权证;
】
: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五)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按!照国家规定须纳税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转移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 申:。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
第】三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并向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
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房屋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第,三节 变更登记
!
—第三十?六条 经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 (一)》。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
【 :。 (二)同一房屋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 《。 (三?)房屋翻《建、:改,建、扩?。建,或者房屋部分拆【除、焚毁、倒塌致使!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 ? (四)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改》变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除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外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
》 (一)》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自然人【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二)—同一:房屋所有权人—分割房屋的提—交房屋测绘报告【
【 (三)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提交》房屋测?绘报:告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单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规划核《实,。证明
— (四)房】屋部:分拆除、焚毁、【倒塌的提《。交,房屋测?绘报告
《
: (五)】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改变】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因公安机关无档案】记载无法出具证明】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记!录应当作为变更【登记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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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变更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换发?。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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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房屋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第四节 注销登!记
】 第四十条》。 经:登记的房屋发—生灭失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
】
《第四十二条 —因房:屋拆迁申请注—销,登记的拆迁》人应当自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出》具的代为申请房【屋注:销登记?的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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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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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致使【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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