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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二十七条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五)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六》。)房屋测绘报—告;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规划核实证明 】     对国!有土地上《新建的?。商品房该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 ! 第二十】八条 在宅基地【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五)房屋测绘报】。告    】 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规】划核实证《明 《    《 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的证:明 : : ? 第二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对!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只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 第二节!  转移登记 ! 《 第三十条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  (一)买—。卖、赠与、互换【; ?    》 (:二)继承、接—受遗赠;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者破产!; 《     (—四):划拨:;  —   (五)房【屋分割、合并—; 》  :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 ,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外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     (一)买!卖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买卖的!房屋为住宅》楼、商住《楼,。的按国家《规,定须缴?。。纳公用部位维修基金!的还应当《提交公?用部:。位维修基金凭证 】     (】二)赠与、互—换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    !。 (三)《继,承、接受遗赠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接受遗《赠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    》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法律文】件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完税凭证 !     (五!)划拨的提交批准划!。拨的文件 》 :   ?  (六)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协议 》     》(七)以房屋出资入!股的提交出资入股的!有关法律文件和【。。完税凭证 【   ?。  :(,八):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书和完税凭证— ?     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提交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登记! 】第三十?二条 对经登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 ,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五:。)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按】照国:家,规,定,须纳税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    —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转移!的,证明:  》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 《第三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并向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 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房【屋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第—三节 变更》登记 》 《 第三十《六条 经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 【    (》二,)同一房屋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 (三)房屋翻【建、改建、扩建【或者房屋《部分拆除、焚毁、】倒塌致使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  :(,四):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改变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除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外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  《  : ,(一)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自然人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     (二)!同一房屋所有—权人分割房》屋的提交《房屋测绘报告 【  《   (《三)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提交房屋测绘报告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单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规划核实【证明 —    (四)房】屋,部分拆除、焚—毁、:倒塌的提《交房屋测绘报—告 ?     —。(,五)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改变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因公安机关!无档案记《载无法出具》证明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记录应当作为变】更登:记的材料 【 : ?第三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变!更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换发房屋》所有权证 — 第三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房屋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第四节 》 注销登记》 ? : 第四十条 经!。。登记的房屋发生【灭失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 , 第四十一】条 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 , , 《 第四十》。二条 因房屋—拆,迁申请注销》登记的拆迁》人应当自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出具的代】为申:请房屋注销登记的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 ! 第四》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 》 第:四十四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致使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公告?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