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
《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二十七!条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五)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六)房】屋测绘?报告;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规,划核实?证明:
《 《对国有土地》上新建的商品—房该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
】
《第二十八条 在宅基!地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五)房屋测!绘报告
《
【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规?划核实?证明:
】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的?。证明
》
第二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 对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只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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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转—移登记
《
》 第三《十条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一)买卖、赠【与、互换;
! 《(二:)继:承,、接受遗赠;—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者破产;!
— (四)划拨【;
? (五】),房屋:分割:、合并;
】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外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 》(一)?买卖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买卖的房屋为住!宅楼、商住楼的按】国家:。规定须缴纳公用部】位维修基金的还【应当提交公》用部位维修基—金凭证
— (二)赠!与、互换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
《 ?。 (三)继—承、接受《遗赠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接受:遗赠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法律文件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完税凭证
—。 : 《。(五)划拨的提交批!准划拨的《文件
《 》 ,。(六)?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协议!
《。 (七)以房!屋出资入《。股的提交出资入股】的有关法律文件和完!。税凭证
! :(八)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书和完税《凭证
【 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提交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登记
《
》 第三十二条 对】经,登,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所有权—证;
》 ?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五!)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按照国家《规定须纳税》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转移的证明》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
? :第三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并向】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
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房屋》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
?第三节 变更登【记
?。 :
第》三,十六条 经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 (一?。)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
】 (—二)同一房屋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 (三《)房屋翻建、改【建,、,扩建或者房屋部分拆!除、焚毁、倒塌致】。使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 : (四)》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改变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除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外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
— (一)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自然人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二)同】一,房屋所有权人分【割房屋的提》交房屋测绘》报告
! ,(三)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提交房屋测》绘报告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单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规划核】实,证,明
? , (—四)房屋《部分拆除《、,焚毁、倒塌》的提交房屋测绘报】告
】 (:。五)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改变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因公【安机关?无档案记载无法【。出具证明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记:录应当作为变更登】记的材料《
【 第三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变更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换发【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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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房屋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第四节 — 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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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经登记《的房屋发生》。灭失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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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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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因房屋—拆迁申?请注销登记的拆【迁人应当自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出具的代为申请房】屋,注销登记的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
第!四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 第四十》四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致使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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