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
第一节】 初始登记
—
第二十七条—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五)《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 (六—)房屋测绘》报,告;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规划核—实证明
《。
: , 对国有土地!上新建的《商品房该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
【 第二十《八条 在宅基—。地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五)房屋测绘报【告
:。
【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规,划核:实证:明
【 :。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的证—明,
— 第二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
《 ?对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只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 第二节 转移!登记
》
》。第三十?条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 ? ?(一:)买卖、赠》与、互换;
—
? :。 :(二)继承、接受遗!赠;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者破产;】。
: (四)!划拨;
! (?五)房屋分》割、合并;
【 ?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 ?。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外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 , (一)买卖】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买卖的房屋为住!宅楼、商住楼—的按国家规定须【缴纳公?用部位维修》基金的还应》当,提交公用部位维修基!金凭证
! (?二)赠与、》互换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
— (三)继承、!接受遗赠《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接受遗赠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
: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法【律文件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完税凭证
— 》 (五)划拨的提交!批准划拨的文件
! (六】)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协议
《
: (七【)以房?屋出资入股的提交】出资入股的有关法】律文件和完税凭证
!
— ,(八)?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书?和完税凭证
】 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提交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登记
《。
《
: 第三十二条 对经!登,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五—)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按—照国家规定须纳税】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 :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转移的—证明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
第三十三条! 申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
第三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并向: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
—。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房屋: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第三节 —变,。更登记
》
》 第三十《六条 经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 , (一)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
!。
— ,(二)同一房屋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 (》三)房屋翻建、改建!、扩建或者》房屋:部分拆除、焚毁【。、倒塌致使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 (四)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改:变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除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外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自然人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 (二)同一房屋所!有权人分割房—。。屋的提交《房屋测绘报告
【
(】。三):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提交房!屋测绘报《告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单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规划核】实证明
! (四)房屋部分!拆除、焚毁、倒【塌的提交房屋—。测绘报告《
,
(五!)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改变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因公安机关—无档:案记载?。无法出?具,证明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记录应当作】为变:更登:记的:材料:
— 第三十》八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变更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换?发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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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房《屋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第四《节 注销登记
!
》 第四十条 经登记!的房屋发生灭失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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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十二条 因房屋拆!迁申请注销登记的】拆迁人应当》自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出具的!代为申请《房,屋注销登记的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
】 第四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
》 第四?十四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致使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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