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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
第《四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第四!十,六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四)抵押合同!;
: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第《四十七条《。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四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四》。十九条?。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四)抵押合同;
】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六)!房屋所有权》证;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第!。五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第五!十一条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第五十二条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第五十三条》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 (一)主债权!消,灭;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
《第五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
第五》十九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
【 , (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 ,第六十条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登—记时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
?第六:十一条 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以及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
,
第【。六,十二: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 ,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
?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证明【
,
— 第六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 ?。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
? 第六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依法确定后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 第六《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确定?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第六十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以及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一)】主债权消灭;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颁发:或者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