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
第四—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第四十六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第四十七条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主债权合同;【
,
(】四)抵押合同;
!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四】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四十九!条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房屋:所有:权证;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五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第五十一条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第?五十二条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
? 第五《十三条?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一)主债》权消灭?;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五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 第五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第—五十九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
》 ,。 (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第六:十条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登记!时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
《
第六十一条】 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以及》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
第六【十二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证明
— :
第》六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
:
: 第六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依》法确:定后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
:
, 第六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确:定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第六十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以及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颁发或者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