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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 第四—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第四十六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  :   (四》)抵押?合同; 《 ?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第四十七条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主债权合同;【 ,     (】四)抵押合同; !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四】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四十九!条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房屋:所有:权证;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五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第五十一条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第?五十二条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 ? 第五《十三条?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一)主债》权消灭?;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五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 第五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第—五十九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  》 ,。  (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第六:十条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登记!时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 《 第六十一条】 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以及》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 第六【十二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证明 — : 第》六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 : : 第六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依》法确:定后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 : , 第六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确:定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第六十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以及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颁发或者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