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
【第四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第四十六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第四十七】条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主债权合—同;
?
: : (四》)抵押合《同;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四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主债权合同;【
(!四)抵押合同;
】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四十九条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六)房》屋所有权《证;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五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第五十一条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第五十】二条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 第五十》三条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 第五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一!),主债权消灭;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第五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 , 第五十九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
! (—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第六十条!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登记时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
第六十一条! 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以及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 第六?十二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 :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 :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证明
】
第六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
第—六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依法确定后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
,。 :
第六—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确定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第六十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以及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一)【主债权消《灭,;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颁发或者—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