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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
第四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第》四十六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第四十七条!。。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主债权合同;
【
? ? (四)抵押—。合同;
》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四—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四)抵押《合,同;
?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第—四十九条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三)主债》权,合同;
! (四)抵押合同!;
》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房屋所有权证【;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五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第—五十一条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第五十二!条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第五?十三条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
第五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一)】主债权消《灭;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第【五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第】五十九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
【。。。 ? (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
第六十条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登【记时: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 第六十一条 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以及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
第六十二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 ?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证明
】 第六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 《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
第六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依法确定后!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
第—六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确定: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第六十《。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以及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颁发?或者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