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
第四!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
第四十六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主债》权合:同;
【 (四)抵押合!同;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第—四十七条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主债权?合同;?
《 (四)抵押!合,同;
》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
第四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主债《权合:同;
】 (四《)抵:押,合同;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四十九条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六)房屋所—有权证;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五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第五十一条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第五十?二条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第五—十,三条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 (一?)主债权消》灭;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第五】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第》五十九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
》 》(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十条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登记《时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
, ,
《 第六?。十一条 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以及—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
— 第六十二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证:明
!第,六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
第六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依法确定后!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
《第六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确!。定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第六十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以及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 (一)主债权【消灭;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六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颁《发或者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