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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
】
第四十!五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
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未【销售的在建房屋
!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
?第四:十六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主债权合同;
】
(】四):抵押合同;
! (五—)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第四十七—。条 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三)主债权合【同;
— , (四)抵【押合同;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四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预购商品!房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主】债权合同《;
— (四)—抵押合同;
! (五)【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
(六!)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第四十?九条 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 (三—。)主债权合》同;
! (四)《抵押合同;
【 : : , (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 (六)房屋所有】权证;
— , (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
《
: , 第五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第:五,十一条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预购商品房!。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载明预!购商品房抵》押已转为现房抵押】向抵押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抵押权人换发房!。屋他项权证
【
第五】。十二条 《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等事项【和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
?第五十三条 已【。登记的抵押权因【其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先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一)主债权消灭;】
,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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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抵押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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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第!五十八条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
第五》十,九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
】 (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 第六《十条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登记时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
第六十一】条 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以及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
第六—十二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 ,。 ?。 ,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证明
【
第六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
《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
》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 ,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
第《。六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依法—确定后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
: ,。 第六?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确,定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 :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第六十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以及》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 (一)主债权消!灭;
【。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六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颁发或者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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