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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六》条 房屋登记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址、可以》独,立,。使,用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  成套住宅—以套为基《本单元登记;非【成套住宅和非—住,宅以幢、层、套【。。、间等具有固—定,界址的部《分为基本单元—登记 —第七条? 房屋?登记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使用中文姓!名或者名称》 第八条 】。房屋权利涉》及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应当由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提出?申请:    】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  (二)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 ! ,  :。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    ! (四)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   《 , (:五)房?屋灭失注销》房屋:所有权的; —  :  (六)—放弃:房,屋权利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 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 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监:。护人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以及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申请!处,分被:监护人的房屋监护】人为两名以》上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 】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 》 ,    自然人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与委《。托人在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人依法登记的名!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     境—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材】料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   ?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查】验,申请材料并》就下列事《项进:。行询问  —。   ?(,一)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二)—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     (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四】)须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 询问?笔,录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当场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受理的申请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地查看 【   (一)【所,有权初始登记; !。。   (二)【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登记?时遇有因历史原因可!。能产生权属争议或】者,。原始档案材料缺失等!情况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房》屋坐落?位置张?贴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  :。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后六十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和有关证据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异议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房屋: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 (?一)违法建设的房屋!; :    》(二)临时建筑【。; ? , , (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    《 (:四)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的;    】。 (五)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 (六)》因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被限制房屋【权利的; —  : , (七)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依照本条例规定!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 ,  : 登记的《房屋为共有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共】有人    【 ,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集体土地性质! 第十八条】 权利人《凭有效身份证明【。件到房?屋登记机构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确【因身体残《障或者年老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到,房屋登记机构—领,取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直接送】达;权利《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和权利《人死:亡,证明领取 》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登记—。证明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权利人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在补发的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时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材料—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第二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登记费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撤销房屋登记—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一,)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获】取房屋登记》的;    (!二):取,得房屋权利的—来,源依:据被依法撤销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撤销房【屋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原权利人—原,权利人?收到:决,定后应当交》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    【 因原权《利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接【受书面决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  —  撤销》房屋:登记的?书面决定和公告应当!明确交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的期限逾期不交】回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公告作废》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 (?。一)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 ,    (二)】依法没收《归国家所《有的;    】 (三)人》民,法,院裁判归《国家所有的》;    【。(四)房屋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没收决定或者裁【。判的机关应当通知】房屋登记机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