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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六《条 房屋登记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址、可—。以独立使用》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成套住宅以套为【基本:单元登?记;非成套住宅和】。非住宅?以幢、层、套—、间等具有》固定界址的部—分为基本单元登记】。 第七—条 :房屋登记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使用中文姓【。名或者名《称 第八条】 房屋权利涉及【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应当由?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提出申请: 【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 (:二)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    【(,四)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 ?   《(,五)房屋灭失—注销:房屋所有《权的:;   》 (六)放—弃,房屋权利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条 》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监护人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以及《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申请处?分被监护人的房屋】监护人?为两名以上》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   《 , 自然人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与委托人在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人依】法登记的名》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 境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材料《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查【验申请材《料并就下列事项进行!询问     (!一):。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二)【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 ?。  :  :(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     (四)须!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     询问笔录!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当场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受理的申请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地查《看    【(一:)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 】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所,有权注销登记;【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登记时【遇有因历《史原因?可能产生权属争议或!者原始档案材料缺失!等情况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房屋坐落位—。置张:贴,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后六十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和有关证据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异议—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 ?第十六?条 申?请房屋?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 :(一)违法建设的房!屋; 《   (二—)临:。时建筑; 》    (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四)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的;   ! (五)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六)因?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被限制房屋权—。利的;    】 (七)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七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房屋基】本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依照本条【。。例规:定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    《 登记?。的房屋为共有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共有人 》  :。  : 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集体土地性质 ! 第十八条 【权利人凭有效身份】证明件到房屋登记机!构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确因身体残障或者!。年老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到房屋登记机【。构领取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直接送】。达;权利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和权利人死亡—。证明领?取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登记证明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权利】。人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在:补发:的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时,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 ! ,第,二十二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材料: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第二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登记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撤销《房屋登记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获取!房,屋登记的;》    (二)!取得房屋权》利的来源依据被依】法撤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撤销房屋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原权利人原权利【人收到决定后应当交!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    【。。 因:原权:利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接受书面决!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 ! ,  撤销》房屋登?记的书面决》定和公告应当明确交!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的期限】逾期不交回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公,告作废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一,)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    【。 (二)依法—没收:归,国家所有的》;    (】三)人民法》院裁:判归国家所》有,的;    【 (四)房》屋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没—收决定或者裁—判的机关应》当通知房《屋登记机《构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