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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
,
: :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
》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 —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
? 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三】十七条 》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
,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