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使用:。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条 !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
: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
—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
?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
《 ,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
?
: :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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