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 《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 ?   ?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  》。  :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 第二十二条— :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 第二十四条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