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 ,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  :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 ,   ?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   ?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