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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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
? :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
《 :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 ?。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 【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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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 :。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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