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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管《。理 :
第》十五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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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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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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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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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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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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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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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 ,
》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
《 ?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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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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