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 第二十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四条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  :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 ,  :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