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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第十五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
—。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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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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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
—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
—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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