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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 第十二条 【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 第十四条 — 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