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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 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 第十一条 【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 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