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 电气部分
!
,
》
3.1 》 一般规定
!。
3.1.】。1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以及】过电流和过电压等】故障情况的要求
】
3.1】.,2, 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
?
3.【1.3? , 在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的】电器和绝《缘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特殊环境》条件高原用高—压电器的《技术要求《GB/T 206】35的有关》规定当高压电器用于!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时导体载流!量可不计海》拔高度的影》响
?
:
3.1.4【 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和》低压电气装置(或建!筑物电气《装置)?GB/T 16【8,95系列标》准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