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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 【 第八条 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    (一)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范】围指河道堤防背水】。坡堤脚?外15米 —      (二)!水闸(涵《闸,、,船,闸)的?管理范围为 —      1】. 大?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   ?   2. 中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秒立【方米小于10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 —      3【. 小型闸(过【闸流量小于1—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 ,   (三》)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坝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     】 1. 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30米至50米】坝背水坡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 :。      2【. 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 ,。 ,     (—四)泵站的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 ,    《  :(五)渠道管—理范围为总》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至】30米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10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至5米或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六)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管理范围封闭—式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为沟》口外4米至6米【开敞式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为沟口外》6米至?10米 《 第九条 河【道、水库《、塌陷区及》水工程?管理蓝线按照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淮—北市:防洪除涝《。规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核发证照时凡!涉及到河《。。道及水工《程蓝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证件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必须】。符合河、湖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防洪排】涝的要求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   新工业区【、新住宅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新的防!洪排涝工程系统建成!以前不得任》意损坏?。、,。堵塞、填毁原有【的防洪?、排涝水系 — , 第十?。二条 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未铺路面的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戗】台或者护堤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要求!施,工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路,面(:含路肩)的》日常管理、维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工程状》况提出车《辆限制通《行的要?。求因维护不》善,等原因影响水—工程安全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暂停通车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 国有!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第十四条【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毁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开发补偿费》开发补偿费》应,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 第十五条》 在:。依法制定国有—水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没有制定管理方案的!不,得立项  【   ? 水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设施未完—成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正,式移交水工》程管理单位时—。。必须同?时移交水工程土【地使用权证书、【水工程建设档案以】及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文,书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定期《对水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确:定管理主体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作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  !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     (三【)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电站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      (四!)向水库《倾倒垃圾或渣土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     (—五)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  :  :(六)擅自在—河道、湖泊(塌陷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七)其他影—响水工程效益发挥】、,有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