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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 【
《第八条 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 (一)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范围指河道》堤防背?水坡堤脚外1—5米
【 (二)水闸(!涵闸、船闸)的【管理:。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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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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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秒,立方米小于10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
! 3.《 小型闸(》过闸流量小于1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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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坝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
】。 ?。1. 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30米至】5,0米坝背水坡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
2!。., 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 , :(四:)泵站的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五)渠道管理范围为!总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至30米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10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至5?米或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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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管理范围封】闭式: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为沟口外4!米至6米开敞式【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为沟—口外:6米:至10米《
第九》条 河道、水库、】塌陷区及水工程管理!蓝线按照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淮!北市防洪除涝规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核发】证照时凡涉及到河道!。及水工程蓝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必须符合《。河,、,湖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防洪—排涝的要《求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 —新工业区、新住宅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新的防洪排涝!工程系统《建,成以前不得》任,意损坏、《堵塞、填《毁原有的防洪—。、排涝水系
【 第十二条 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未铺【路面的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戗台或者护堤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要?求施工?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路面(含路肩)】的日常?管理、维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工程状【况提:出车辆限制通行【。的要求因维护—不善等原因影响【。水工:程,。安,全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暂停通车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国有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第十四条【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毁: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开发补偿—费开发补偿》费应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第—十五:条 在依《法制定国有水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没!有制定管理方案的不!得立项
— 水—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设施未!完,。成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正式移交水工【。。程管:。理单位时必须—同时移交《水工程?土地使用权证书【、水:。工程:建设档案以》及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文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定期对水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确定—管理主体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 (一)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作《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
—。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 (三)!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电站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 :(四)向《水库:倾倒垃圾或渣土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五)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 (六】)擅自在河道—、湖泊(塌陷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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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影响水工程效—益发:挥、有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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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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