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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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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 《 (一)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范围!指河道堤《防背水坡堤脚外1】5米
》 (二)水!闸(涵闸、船—闸)的?管理范围为
【 —1. 大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 : , 2. 中【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秒:立方米?。小于10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
【 3.】 ,小型闸(过闸流量小!于1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2【0米
《 (三)!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坝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
— 1.【 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30米至50米【。坝背水坡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
— 2.】。 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 (四】)泵站的《管理范围为》厂区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 : : ,(,五)渠道管理—范围为总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至3《0,米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10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至?5米或?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 (六【),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管理范《围封:闭式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为,沟口外?4米至6米》开敞式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为沟?口外6米至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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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河道、水库、塌【陷区及水工程—管理蓝线按照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淮北市防洪》除,涝规: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核发证照时凡涉!及到河道及》水工程蓝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证件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必须符合河、湖!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防【洪排涝的要求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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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业区、新住宅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新的防洪排涝工【程系统建成以前不得!任意损坏《、堵塞、填毁—原有的防洪、排【涝水系
第十】二条 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未铺】路面的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 》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戗台或者护堤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要求施工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路面(含路肩【)的日常管理—、维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工《。程状:况提出车辆限制【通行的要求因维护不!善等:原因影响水》工程安?全,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暂停通车!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国有?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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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毁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开发补!偿费开?。发补偿费《应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 第十五条 —在依法制定》国有水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没有制定管理方案的!。不得立项
】 : 水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设:施,未完成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正式移交水工】程管理?单位时?必须:同时移交《。水工程土地使用权】证书、水工程建设】档案以及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文书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定期对水【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确【定管理主《。。体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作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
!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 (三【)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电站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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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向水库?倾,倒垃圾?或渣土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五)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 (六)擅自!在河道、湖》泊(塌陷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七【)其:他影响水工程—效益发挥、》有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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