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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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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中已】明确退让要求的应】同时满足图则—和本节规《定,要求;图则未明【确的按?本节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及地下管!线、电力线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并《满足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安全要【。求
?第四十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非城!市道路、《广场、河道、城市】公共绿地)的建筑应!按建筑间距相关规】定的:一半退让且需满足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当相《邻,用地为广场、河道、!城市公共绿地时多层!建筑后退用》地边界应《。不小:于,。8米高层《建筑后退《用地:边界:。。应不小于10米【
: 第四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下表控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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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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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以建筑物《地上:一,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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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交叉《口后退距离已—经包括视距三角形】要,求后退距离》和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含!不规则的交叉—口)后退距离按【较宽路控制交叉口】的,后,退距离遇立交时按】立交:。预留用地控》制
③交》叉口范围《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如【。图)
④》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其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相应加大具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十三条 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商贸、娱乐】。、体育、展览、【办公、学校和大型】公共建筑等主要【出入口一侧》退道路红线距离应适!当加大,《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不小于15》米 并妥善设置交】通集散广场和停【车场地
第—四,。十四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广场、城市》公共绿地距离最小值!为,3米且符合安全距】离;后退其他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线的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相】邻建:筑地下室连》接通道、用》地规划?条,件明确连《片地下空间开发【除外)且不小于3】米
?第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围墙和门卫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围墙设置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二) 围墙临城【市道路设置时应按】规划条件的规定【设置未明确规定的围!墙基础不得逾—越用地界线且应满】足城市景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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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大门:及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单层—门,卫,。设施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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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高度!不超过5米的—变配电房、室外箱】式变、单层门—卫等附属建、构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不小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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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地】段周围?控制地段《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缩小
第四】十八条 当建筑物旁!有架空电力线时建】筑物最外侧边缘与】。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下—按照下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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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建,筑,。。沿城市?道路退让产生的用地!空间:可,用于城市道路拓【宽、管?线,敷设、?公交停靠《等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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