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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管理 《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十五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日照、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一) 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     (二)】 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东,西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第【二十七条 》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 (一)《。 南北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二): 东西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6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    (三) 】本条(一)及(二)!款建筑山墙间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对建筑山墙间—宽度大于16米的】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八条 ?非垂直?也非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     (一【) 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二:。) 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 朝向的确定以】。被遮挡建《。筑为准 第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满足日照相关规定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    (一)【 面宽大于42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9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8米    ! (二?。) 面?宽在24米(—含24米《。)与42(含42米!)米之间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7米 —  :  (三)》 面宽小于24【。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6米     !(四) 《高层建?筑与东西向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东《。西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6【米 : 第三?十条: 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与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 , 第:三十:一条 ?南北向?多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南,北向高层建筑主【。楼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且高层?建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不小于1《3米:     南北向!高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高度》的1.2倍高层建】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应?不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4米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6米 第三十】二条: 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多!层、高层建筑时【除同一满铺》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筑其建筑【间,距可扣除裙房高【度外其他布置形式】的居住建筑间距均】不得扣除《建筑: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且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26米【 , ,第三十三条 —多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4米高层建筑主!。楼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墙面设【阳台、挑窗、转角窗!或外挑构筑物等均应!从其外边线》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日?照、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 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多层建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二) 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高《层建筑的除保—证被遮?挡建筑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第二十?九条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不包括】。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工业》建筑、仓储》建筑、门卫、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   ?   ?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8:米,       】  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3:米 :。     (二【)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   ?      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0,米 :        】 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0米  —   (三)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南侧的【间距要求按》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进行控制;多层!。在南侧?的间距要求按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进行控制—;,。东西向平行的—按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进:。行控制且不小—于13米 》。     (—四)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不少于》6,米   》  (五)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上述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规定!控制  》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四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居住建筑在【满足自身《退让的前提下其与】北侧非居《住建筑间距可—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第三十】。七,条 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相关规—范,控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