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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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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十五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日照、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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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 :。 (一)》 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 (二)— 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东西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第二!十七:条 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 (一) 【南北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 (二) 东西!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6?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三) 本条(【一)及(二)款建】。筑山墙间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对建筑山墙间!宽度大于16米的】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八条? 非垂直也非—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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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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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 朝!向的确定以被遮挡】建,筑为准
第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满足日照相关】规定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一): 面宽大于42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9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8米
】 ?(二) 面》宽在24米(含24!米)与?42(?含42米)米之间】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7米—
? (三)— 面宽小于24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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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高层?。建筑与东西向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东西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6,米
?第,三,十条 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与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
第三十》一条:。 南北向《多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南北向高层建!筑主楼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且高层建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不小于13米
!。。。 南北向高】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高度的1.2【倍高层建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应不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4】。米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6米
第》三十二?条, 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多层!、高层建筑时除同一!满铺: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筑其建筑间距【可扣除?裙房高度外》其,。他布置形《。式的居?住建筑间距》均不得扣《除建:。筑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且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26米
!第三十?三条 多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4米高层建》筑主楼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墙面设阳台、—挑窗、转角窗—或外挑构筑物等均应!从其外边线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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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日照、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多层建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 ?(二)? 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高,。。层建筑的《除保证被遮挡建【筑,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第二十九条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不【包括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工业建筑】、仓储建筑、门【卫、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 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8【米
! 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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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 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0米
【 , 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0米
《。 (》。三):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南:侧的间距要求按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进行:控制;?多层在南侧》的间:距要求按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进行控】制;东西向平行【的按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进行控制】且不小于13米
! (四—)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不少于6!米
(五!)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上述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规定《控制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四!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居住建筑在满足自】身退:让的前提下其与北】侧非居住建筑—间距可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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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相关规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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