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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筑《高度
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无,线电:通讯设施(含微【波通讯)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设施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或高度《控制要求
第五】十二条 《沿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沿路?建筑物高度(H)一!般控制在H》。≤1.5(W+【S)
【。 W道路红!线宽度
【 S【建筑:后退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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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作》出调整
【 (三) 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其中的宽路》计算控制《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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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地段周围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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