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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筑!高度
—。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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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无线电通!讯设施(《含微波通讯)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设施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或高度控制要—求
第五十二条】 沿: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 沿路建筑物!高度(H)一般【控制在H≤1.5(!W,+S)
》 — W道路红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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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建筑后【退距离
!(二) 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作《。出调整?
? (三) 【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其【中的宽路计算—控制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计!算
第五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地段周【围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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