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十五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日照、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一) 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二) 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东西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第二十七条 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一) 南北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二) 东西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6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三) 本条(一)及(二)款建筑山墙间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对建筑山墙间宽度大于16米的,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八条 非垂直也非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一) 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二) 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 朝向的确定以被遮挡建筑为准。
第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满足日照相关规定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一) 面宽大于42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9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8米。
(二) 面宽在24米(含24米)与42(含42米)米之间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7米。
(三) 面宽小于24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6米。
(四) 高层建筑与东西向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东西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6米。
第三十条 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与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
第三十一条 南北向多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南北向高层建筑主楼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且高层建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不小于13米。
南北向高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高度的1.2倍,高层建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应不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4米,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6米。
第三十二条 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多层、高层建筑时,除同一满铺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筑,其建筑间距可扣除裙房高度外,其他布置形式的居住建筑间距均不得扣除建筑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且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26米。
第三十三条 多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4米,高层建筑主楼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墙面设阳台、挑窗、转角窗或外挑构筑物等均应从其外边线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日照、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多层建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二) 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高层建筑的,除保证被遮挡建筑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第二十九条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不包括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工业建筑、仓储建筑、门卫、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8米。
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3米。
(二)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0米。
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0米。
(三)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南侧的,间距要求按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进行控制;多层在南侧的,间距要求按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进行控制;东西向平行的,按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进行控制,且不小于13米。
(四)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不少于6米。
(五)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上述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规定控制。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四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居住建筑在满足自身退让的前提下,其与北侧非居住建筑间距可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第三十七条 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相关规范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