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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管理 【 第一》节 建筑间距 【。 第二十五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日照、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   (一》。) 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   ?(二)? 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东西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第二十七条 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 (一) 南北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 ,  (?。二) 东《西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6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 ,(三) 本》条(一)及(—二)款建筑山墙间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对?建筑山墙间宽—度大于1《。6,米的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控制 》 第二十八条 非】垂直:也非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  :。。  (一) 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二)【 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 朝向的确】定以被遮挡建筑为】准 第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满足日《照相关?规定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 ,    (一) 面!宽大于42》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9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8米    】 (二) 面宽在2!4米:(,含24米《)与42(含4【2米)米之间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7《米     (】三):。 ,面宽小于24—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6米—   《  :(四)? 高层建筑》与东西向《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东西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6米 第三—十条 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与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 】 第三十一》条 南北《向多: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南北】向高层建筑主楼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且高层》建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不小?于13米 》 ,    南北—向高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高—。度的1.2倍高层建!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应不!。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4:米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6米 第【三,十二条 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多【层、:。高,层建:筑时:。除同一满铺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筑其建筑间距!。可扣除裙房高—度外其?他布置形《式的居住建》筑间距均不得—扣除建?筑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且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26—米 第三十三【条 多?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4《米高层建筑主楼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墙:面设阳台、挑窗、转!。角窗:或外:挑构筑物等》均,应从其外边线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日照、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多层《建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     (—二) 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高层【建筑的除保证被【。遮挡建筑《。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第二【十九条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不:包括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工业建筑、仓储【建筑、门卫、—。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       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8米  !       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3:米 :     (—二)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     》    《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0米】  ?  :     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0米 】     (三)】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南侧的间!距要:求按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进行】。控制;多《层在南侧的间距【要求按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进行控制;东西!向平行的按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进—行控制且不小于13!米   》  (四)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不少于《6米    【 (五?。)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上述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规:定控制   【 ,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四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居住建筑》在满足?自身退让的》前提下其《与北侧?非居:住建筑间距可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第三十七条 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相关规范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