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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管理 》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十五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日》照、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     (—一) 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二】) 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东?西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下同)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第二十七—条 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一) 《南,北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    (》二,) 东?。西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6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 【     (三)】 本条(一)及(二!)款建筑《。山墙间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对建筑山《墙间宽?。度大于1《6米的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八条【 非垂直《也,非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规定如下    ! ,(一) 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二) 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 朝向的确定以被】遮挡建筑《为准 第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保证被》遮,挡,居住建筑满足—日照相?关规定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 ,。 ,  :。(一) 面宽—大于42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9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8米—     —(二) 面》宽在24《米(含24米)与】42(含42米)米!。之间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7米    【。 (三) 》面宽小于24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南北向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南,北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6米 —。 ,    (四) 】高层建筑与东西【向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东西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6米 【 第三十条 —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与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 第三十【。一条 南北向多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南北向高层建】筑主:楼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且高层建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不小于1《3米     南!北向高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建筑【间距应?不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高?度的:。1.2倍高层建【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应不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4米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6米 !第三十?二条 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多【层、高?层建:。筑,时除同?一满铺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筑?。其建筑间《距可扣除裙房高度外!其他布置形式的居住!建筑间距均不得【扣除:建筑下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且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16米高》层建筑间《距不小于26米 !第三十三条》 多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4米高层建筑主【。楼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墙面设阳台、—挑窗、?转角窗?或外挑构筑物等均应!从其外边线起计算】 , 第?三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日照!、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多层建【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 (二) 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高!。层建筑的除保—证,被遮挡建《筑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第—二十九条建筑—间距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不包括!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工:业建筑?、仓储建筑、—门卫、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 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8米 !    《    《 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3米 》    (二—)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   ?  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0米】     —。    《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0,米,     (【三)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南侧的间距要求】按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进:行控制;多层—。在南侧的间距—要求按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进行控制;东西【向平行?的按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进行控制【且不小于《13米     !(四)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不少于?6米     (!五,)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上!。述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规定!控制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四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居住建筑在】。满足自身《。退让的前提下其与北!侧非居住《建筑间距可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第三十七—条, ,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相关《规范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