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竖向设计原则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场地设计中,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0.00标高应结合现状地形及周边城镇道路、相邻地块场地的标高、城乡规划以及周边排水情况综合确定。
第二十三条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内部主要道路及铺装广场标高)要求:
(一) 现状场地相对平整,地形标高低于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中心标高的,或现状地形标高高于相邻地块或道路中心标高在0.6米以内的,场地设计标高不宜超过相邻地块、道路中心标高0.6米。
(二) 现状地形标高超过相邻地块或规划道路中心标高0.6米以上的,设计时不宜整体抬高现状标高,场地周边与相邻地块临界处的设计标高应综合考虑排水、采光等因素,兼顾相邻关系;场地周边有多个道路中心标高或道路有一定坡度的,可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三) 场地结合园林设计进行景观堆坡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进行地形改变。
(四) 特殊地形,可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以专家论证结果作为规划审查的参考依据。
(五)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场地之间、建筑物与道路广场之间应有合理的衔接。必须设置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尺度、坡度等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筑±0.00标高的规定:
(一) 建筑室内地坪±0.00标高应为建筑地上首层的室内地坪位置。
(二) 建筑±0.00标高与室外的标高差,无地下、半地下室的宜控制在0.6米以内;有地下、半地下室的宜控制在1.5米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