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地下空间
—
第十八条 】市(区)级公共活动!中心:、交通?。枢纽、轨道站点周边!地区、市(区)【级商业?及商务中心的地下空!间鼓励统一规—。划、:整体:连通统筹布》局功能和组织交【通,
《 , ,鼓励通过“规划统】。筹、:联建统?筹,、协议统筹”等方】。式统一规划、集中联!建、互连互》通城市连《片开发区域》的地下空间》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要求《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互连互通地!下公共?通道可按1:1折】抵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第十九条— 单建地下空间】工程:。的规划条《件中应明确有—关要求开发》利用功能、》用地范围、允—。许使用的最》。大范围、水平投影座!标、:竖向利用深度区间、!公共通?道,、出入口位置、【人防要求、配—套要求及《连通:义务等?如有必要《宜明确地下开发利】用必须达到的—建筑面积
》
,。 特殊地段】结建地下《空间工程规划条【件可:参照单建地》下空间要求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中载明用地规划条】件未明确地下—。空间可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不得?。设置经营性功能已建!成的地下空间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改变规划功能严禁】。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变更:为经营性《用途
?
第二?十一条 地下人行!通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地:下人行公共》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6米并采用简—明的形式方便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