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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地下空间 【 第十《八条 市(区【),级公共活动中—心、交通枢纽、【轨,道站点周边地区【、市(区)》级商业及商务中【心的地下空间—鼓励统一规划、整】体连通统筹布局功能!和组织交通 —     鼓励通】过,“规划统筹、—联建统筹《、协议统筹”—等方式统一》规划、集《中联建、互连互【通城市连片》开发区域的地下空】间,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要求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互连互通地下公】。共通道可按1:【1折抵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第十九条《 单建地下—空间工程的规—划条件中应明确有】关要求开发利—用功能、用》地范围、允许—使用的最大》范围、水《平投影座标、竖向利!用深度区间、公共通!道、出入口位置、人!。防要:求、配套《要求及连通义务等如!有必要宜明确地【下开发利《用必须?达到的建筑面积 】 ,    特》殊地段结建地—下空:间工程规划条件可】参,。照单建地下空间要】求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中》载,明用地?规划条件未明确地】下,空,间可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不得设置经营【性功能?已建成的地》下空:间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改变规划!功能严?禁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变更》为经营性用》途 第二十一条】。 地?下人行通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地下】人行公共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6米并采】。用简明的《形式方便《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