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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地下空间 】 第十》八条 市(区【。)级公共活》动中心、交通—枢纽、轨道》站点周边地区—、市(区)级—商业及商务中—心,的地:下空间鼓励统一【规划、整体》。连通统筹布局功【能和:组织交?通 :     鼓励通过!“规划统筹、联建统!筹、:协议统筹”等方式统!一规:划、集中联建、互】。连互通城市连—片开发?区域的地下空间【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要求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互连互】通地下公共》。通,道可按1:1折【抵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 第十九条 — 单建地下空间工程!的规划条件中应【明确有关要》求开发利用功—能,、用地范围、允【许使用的最》大范围、水平—投影座标《、竖:向利用深度》。区,间、公共通道、出】入口位置、》人防要求、配套要】求及连通义务—等如有必要》宜,明确地下开发利用】必须达到的建—筑面积   【  特殊地段结【建地下空间》工程规划条件—可参照单建地下空间!要求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中载明?用地规?划条件未明确地【下空间可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不得】设,置经营性功能—已建成的地》下空:间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改变规划功能严禁!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变更为经营》性用途 第—二十一条《 地下人》行通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地下人《行公共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6米并!采用简明的形—式方便通《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