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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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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区)级公共活动中】心、交通《枢纽、轨道站点周边!地区、?市(区)《级商业及商务中心的!地下空?间鼓励统一》规划、整体》连通统筹布局—功能和组织》交通
【 鼓励通过》“规划统《筹、联建《统筹、协议》统筹”等方式统【一规划、集》中联建、互连—互,通城市连片开发区】域的地下《空,间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要求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互—连互通地下公—共通道可按1—:1折抵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第十九条 【 单:建地下空间工程的】规划条件中应明确】有,关,要求:开发利?。用功:能、用地范围—、允许使用》的最大范围、水平】。投影座标、竖向利】用深度区间》、公共通道、—出入口?位置、?人防要?求、配套要求—及连通义务等如有必!要宜明确地》下开发?利用必须达到的建】。筑面积
》 特殊地【段结建地《下空间工程规划条件!可参照单建地下空】间要求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中:载明用地规划条件未!明确地?下空间?可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不得设置经—。营性功能已建成的地!下空间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改?变规划功《能严:禁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变更为经营【性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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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地下人》行通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地下人行公共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6米!并,采用简明《的形:式方便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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