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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地—下空间 —。 第十八条 市】(区:)级公共活动中【心、交通枢纽、【轨道站点《周边地区、市—(区:)级商业及商—。务中心的地下空间鼓!励统一规划、整【体连通?统筹布局《功能和组织交通 】     》鼓励通过“》规划:统筹、?联建统筹《、协议?统筹”等方式统一规!划、集中《联建、?互连互通城市—连片开发区域的地下!空间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要】求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互【连互通地下公—共通道可按1—:1折抵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 第十九条》 , 单建地《下空间工程的—。规,划条件中应明确有关!要求开?发利用功《能、:用,地范围?、,允许使?用的最大范围、水平!。投影座标、竖向【利用深度区间、【公共通道、》出入口?位置、人防要求【、,配套要求及连—通义:务,等如:有必要宜明确地下开!发利用必须》达到的建筑面积【    》 特殊地段结—建地下空《间工程规划条—件可参照单建—地下空间要求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中载:明用地规划条件【。未明确地下》。空间可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不得设置经!营性功能已建成的】地下空间《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改变规划《功能严禁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变更为经【营,性用途? 第二十》一条 地下人行通!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地下《人行公共《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6米并采用简明】的形式方《便,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