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 建标库

第四节 绿 地

第十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内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注:1.大型集散广场等确需有其它功能的广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
2.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市政设施及市中心商业、商务建筑等建设项目,绿地率可根据有关专业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3.旧城改造区块难以达到上表规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其绿地率可按上表规定值酌情降低。

第十六条 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总绿地率和各地块用地的绿地率,经批准后实施。在符合总绿地率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内各块建筑基地的绿地率可参照上表规定适当调整。
    一个街区的绿地可按总绿地率控制指标进行综合平衡,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整个街区绿地指标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按上表规定平均分布。

第十七条 地下建筑顶板标高相对室外地坪标高不高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70%的,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100%计算;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30%计算。其余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大于30厘米,以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可按绿地面积的20%计算(铺装地摆盆花不计绿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