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开发强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专项规划和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相关规划指标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节 开发强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专项规划和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相关规划指标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