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水文测量
10.3.1 水文测量宜包括水准测量、平面控制测量、水尺零点高程测量、断面测量、比降测量、洪痕测量以及测流点、波浪观测点、泥沙底质探测点、专用潮位站、专用气象站等的定位测量。
10.3.2 水文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距离水准测量路线最弱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40mm,专用水文站内的各水准点联测、比降观测和水尺零点高程测量路线最弱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10mm。
2 平面控制测量最低一级图根导线以及常用基线测设的最弱边相对边长中误差不应大于1/2000,断面测量、距离控制桩之间相对距离中误差不应大于1/1000。
3 平面、高程控制测量应按本规范第3章和第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3 专用水文站高程测量,在不同位置设置的基本水准点和校核水准点总数不应少于3个,宜构成高程自校系统。宜以国家一、二等水准点为起始点,应按不低于三等水准测量精度引测,条件不具备时,应以国家三等水准点为起始点引测。
10.3.4 水尺零点高程测量宜由校核水准点开始引测,应按四等水准测量精度要求观测。当受条件限制时,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10.3.5 陆域断面测量宜采用光电测距极坐标法、GPS-RTK定位法等方法,测点密度应充分反映地形、地貌变化,测点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0.1m。
10.3.6 水域断面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6节的规定,宜采用GPS-RTK、RBN-DGPS定位加测深仪测深方法,断面上测点间距不应大于图上2cm。水域测点平面点位误差不应大于1m,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0.2m。
10.3.7 大断面测量,内河应测至历年最高洪水位以上1m或防洪堤堤脚,沿海应测至海岸线。固定断面应埋设固定标桩,固定点高程可采用四等水准测量。
10.3.8 水文测量的断面图比例尺横向宜为1:500,纵向宜为1:50。
10.3.9 比降水尺或比降点的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6mm。
10.3.10 重要洪水痕迹的高程应采用四等水准测量,一般洪水痕迹的高程可采用五等水准或三角高程测量。
10.3.11 测流点、波浪观测点、泥沙底质探测点、专用潮位站的平面位置定位宜采用GPS-RTK、RBN-DGPS方法,测点平面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1m。
10.3.12 专用气象站平面、高程定位测量宜采用光电测距极坐标法,平面点位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6mm,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0.2m。
10.3.13 水文测量成果取值精确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文断面点间距应取至分米。
2 比降测量点间距应取至米。
3 高程应取至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