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管线工程测量
10.4.1 管线工程测量宜包括下列内容:
1 为管线工程设计提供地形图及纵、横断面图。
2 按设计要求将管线位置测设于实地。
10.4.2 管道线路的平面、高程控制点应靠近线路布设,点位标石宜埋设在土质密实、引测方便、易于保存、施工干扰区外围的位置,相邻平面控制点应两两通视。
10.4.3 平面控制宜采用GPS、导线测量等方法,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和第3.3节的规定。当采用导线测量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的起点、终点及每间隔不大于30km的控制点应与高等级控制点联测。当导线联测有困难时,可分段测设GPS控制点作为检核。
2 导线测量应符合表10.4.3的规定。
3 导线水平角观测应采用两半测回测量右角,两半测回之间应变换度盘位置。
10.4.4 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中有关五等水准测量的规定。高程控制应布设成附合水准路线,山区每隔0.5km~1km、平原区每隔1km~2km应埋设固定水准点,每隔30km应与高等级水准点联测一次。
2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中有关五等三角高程测量的规定。附合路线长度不应大于30km,起讫点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四等水准测量要求。
3 重力自流管线的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方法。
10.4.5 管线工程宜实地测量纵断面图,有特殊需要时应加测带状地形图,局部复杂地段应加测横断面图或大样图。测图比例尺宜符合表10.4.5的规定。
10.4.6 管线带状地形图宜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或GPS-RTK法测绘,并应采用数字化成图方法成图。地物、地貌的取舍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和第5.5节的规定,对线路具有制约作用的地物点应测量准确、突出表示。
10.4.7 初测路线方案宜根据地形图以及实地踏勘结果,在图上设计选定。当情况复杂需现场定线时,应由业主、设计、勘测等代表共同确定,应实地直接设置中线控制点标志。
10.4.8 管线中心线定线测量可采用经纬仪正倒镜分中法延长直线,亦可采用GPS-RTK直线放样法定线,方向点偏离直线不应超过180°±1′。
10.4.9 管线中线的起点、终点、方向点、转折点应设置固定标桩,其点位坐标及高程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光电测距仪极坐标法测量时,水平角应观测一测回,半测回较差应小于30";边长应测量一测回,读数较差应小于20mm;高程可采用变化镜高的方法各测一次,两次所测高差较差不应大于0.2m。
2 当采用GPS-RTK测量时,每点应观测两次,两次测量的纵、横坐标及高程的较差均不应大于0.2m。
10.4.10 管道线路的断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断面测量时,在转角点与转角点之间或转角点与方向点之间应进行附合,其距离相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1000,高程闭合差不应超过0.2√n,n为测站数。
2 纵断面测点密度应充分反映地形、地貌变化,相邻断面点间距不应大于图上5cm;在地形变化处应加测断面点,局部高差小于0.5m的沟坎可舍去;当线路通过河流、水塘、道路或其他管道时应加测断面点。
3 管线与已有道路、沟管、架空线路交叉时,应根据需要测量交叉点平面位置及高程、净空高或负高。纵断面图中,平面图的地物可根据需要实测其位置、高程及高度。
4 横断面测量的相邻断面点间距不应大于图上2cm。
10.4.11 管线施工前,应对水准测量、导线或GPS控制测量成果以及管线原有中线桩的桩间距离和高差进行检测。检测成果与初测成果的较差在限差以内时,应采用原成果作为放线依据;超出限差时,应重测。
10.4.12 中线校核测量宜采用光电测距法或GPS-RTK定位法。应根据测量资料及设计图纸,对保存完好的桩位进行校核,恢复丢损的桩点或按改线资料重新测设新的中线控制桩,沿管线中心线应由起点开始测设里程桩和加桩。
10.4.13 高程检核应采用水准测量布设附合水准路线。在引测水准点时,宜联测所有控制桩和中线桩的高程,校核原有管线出入口以及与设计管线交叉处的高程,在沿线附近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0m的临时施工水准点。
10.4.14 开槽管线施工过程的测量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开挖沟槽前应测设施工中线控制桩。中线控制桩宜测设在管线起点、终点及转折点处的中线延长线上。
2 在基槽内投测管线中心线,间距宜为10m,最长不应大于20m。
3 在基槽内测设高程及坡度控制桩,或在槽口埋设坡度板测设坡度钉,间距不应大于10m,非自流管道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4 管线安装过程中应使用经纬仪、水准仪及时校测。
5 各种地下管线应在回填土前测出起点、终点、交点和井位的坐标及管顶高程。
10.4.15 架空管道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管道中线定位后应检查各交点处中心线转角,其测量值与设计值之差不得超过10′;测量值与设计值之差超过10′时,应进行调整。
2 中心线及夹角调整后可测设管架中心线及基础中心桩,其直线投点误差不应大于5mm,基础间距测量精度不应低于1/2000。
3 应根据中心桩采用十字线法或平行线法测定控制桩。
4 基础浇筑时应对直埋螺栓固定位置及高程进行检测。
5 支架柱模板铅垂度的测量允许偏差为1%。
6 管道安装前应在已校正好的支架上测设中心线及高程。
10.4.16 各类管线的起点、终点、交点及井位相对于附近定位依据点的施工定位测量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0.4.16的规定。
10.4.17 各类管线安装高程与模板高程的测量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0.4.17的规定。
10.4.18 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方法和精度要求应与施工测量相同。管线点应定位于管线的特征点或其附属物的几何中心上,施工中无变动的部分可采用调查和检测的方法,已变更施工设计的项目应按实际位置测量。
10.4.19 管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宜分阶段完成项目的竣工资料搜集,竣工图的调查、测量和编绘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图的整理。对管线的属性、平面位置和高程等应标注清晰,宜采用建立数据库的方式进行管理。
10.4.20 核电厂公路专用线、架空输电线路等的测量工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勘测规范》JTG C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勘测技术规程》DL/T 5122和《220kV及以下架空送电线路勘测技术规程》DL/T 5076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