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垂直位移测量
9.3.1 核岛、常规岛等建筑物的垂直位移宜采用精密水准测量方法进行监测,在变形较大或不便于立尺的地方可同时辅以静力水准法独立监测。单个构件可采用测微水准仪或机械倾斜仪、电子倾斜仪等测量方法。
9.3.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够反映建(构)筑物变形特征和变形明显的部位。
2 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不影响建(构)筑物的美观和使用。
3 点位应避开障碍物,并应布设在有利于观测和长期保存的位置。
9.3.3 沉降观测的各项记录应注明观测时的气象情况和荷载变化。
9.3.4 垂直位移监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9.3.4的规定。
9.3.5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9.3.5的规定。
9.3.6 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点应按设计图纸埋设,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埋设在建筑物四角或沿外墙每10m~15m处或每隔2根~3根柱基上。
2 宜埋设在裂缝、沉降缝或伸缩缝的两侧。
3 宜埋设在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的接壤处,也可埋设在建筑物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4 宜埋设在烟囱、水塔和大型储藏罐等高耸构筑物的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4个点。
9.3.7 施工期间,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周期应按施工进度和荷载变化确定,沉降观测总次数不应少于5次。
9.3.8 水坝的垂直位移监测,其点位布设、精度和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坝坝体的变形观测点应沿坝轴线布设在能反映坝体变形特征的部位,并宜与水平位移观测点合设在一个标墩上。
2 坝体垂直位移的观测精度相对于工作基点的高程中误差,中型混凝土坝不应超过1mm,小型混凝土坝不应超过2mm;中型土石坝不应超过3mm,小型土石坝不应超过5mm。
3 水坝的垂直位移监测周期应按本规范第9.2.9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