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33-2010 建标库

5.7  海洋测绘

5.7.1  海底地形测量应按本规范第5.6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5.7.2  海洋测绘使用的主要设备应包括侧扫声呐、浅地层剖面仪等。海洋测绘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海区的海底微地貌起伏的高度、水深、形状特征或范围。

    2  探测海底浅层地层分布特征和不良地质现象。

    3  工程海区的海底礁石、沉船等障碍物的位置、高度、大小和范围。

5.7.3  侧扫声呐探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扫探测之前,应全面了解工程需要。应调查搜集工程海区的水深、海底地形及特征、海底障碍物情况、海流的流速和流向、风向和风速、水温层变化情况。

    2  侧扫的测线应设计成直线,测线方向应平行于工程海区的海流方向。

    3  应根据测线间距选择合理的声呐扫描量程,在工程海区内应100%覆盖,相邻测线应有20%~30%的重叠覆盖;当水深太浅时可适当降低重叠覆盖率。

    4  侧扫声呐工作频率应为50kHz~500kHz,水平波束角应小于或等于1°,脉冲长度应小于或等于0.2ms,作用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0m;应具有水体移去、航速校正、倾斜距校正等功能。

5.7.4  侧扫声呐探测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开始前,应在测区或附近选择有代表性的海域进行仪器设备调试,确定仪器的最佳工作参数。

    2  声呐拖鱼入水后,勘察船只不得停船或倒车,应保持航向稳定,不得使用大舵角修正航向;换测线转向应使用小舵角大回旋圈方法。

    3  声呐拖鱼离海底高度应为扫描量程的10%~20%。

    4  声呐记录仪记录为经水体移去、航速校正与倾斜距校正的图谱时,应用电子媒质记录储存未经校正的原始资料。

    5  应用合适的定位设备对声呐拖鱼进行自动定位,也可采用人工计算进行声呐拖鱼位置改正。

    6  现场进行声呐图谱记录的初步判读,应根据需要对可疑目标在其周围增设不同方向的补充测线作进一步探测。

    7  测线段漏测、航迹偏离设计测线大于测线间距20%、记录图谱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进行正确判读时,应进行补充探测。

5.7.5  侧扫声呐探测资料的解释应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宜结合海底取样、钻孔取芯和浅地层剖面探测成果进行海底面状况判读,应辨别并剔除声呐图谱记录上的干扰信号和噪声及不具有工程意义的回声信号;应识别海底沉积物类型,并应确定各类沉积物与海底裸露基岩分布范围;应分析海底微地貌;应进行海底障碍物识别和定位。对识别出的海底面特征和海底障碍物应进行航速、倾斜距和拖鱼位置校正,并应确定海底面特征和海底障碍物的真实位置、分布范围、大小形状,同时应标绘于航迹图上。具垂向起伏的海底面特征,应根据声呐记录图谱上声学阴影长度确定其近似高度和深度。判读出的海底明显起伏的不规则性应补充进水深图中。

5.7.6  侧扫声呐成果图件应根据侧扫声呐探测资料编绘成海底面状况图,该图应以航迹图作底图,并应包括海底取样、钻孔岩芯等方面的地质资料和岸线,以及周围陆域与主要地物标志等。可根据声呐探测资料完成测区声呐镶嵌图,采用计算机自动数字镶嵌或人工镶嵌方法。

5.7.7  浅地层剖面探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浅地层剖面探测获得海底以下30m深度内的地层分布特征和不良地质现象,地层分辨率不应小于30cm。

    2  记录剖面图像应清晰,不应有强噪声干扰或图像模糊、空白、间断等现象。

5.7.8  浅地层剖面海上探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浅地层剖面探测使用浅穿透地层剖面仪,换能器入水深度不应小于0.5m。

    2  海上探测开始以前应在测区内进行试验,获得最佳的地层穿透深度和分辨率从而确立探测作业参数,同时应将噪声和干扰降低到最低程度。

    3  海上探测中对勘察船航行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7.4条的规定。

    4  水深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记录仪扫描时间及时间延迟。

    5  记录剖面图像应完整,中间漏测或缺失部分不应大于50m,累计漏测段应小于测线总长度的2%。

    6  初步分析记录剖面图像,发现可疑目标应增设补充测线以确定其性质,圈定其范围。

5.7.9  浅地层剖面资料的解释应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并用复制地层剖面记录资料进行解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识别剖面记录上的各种干扰信号。

    2  进行剖面地层序划分,并与测区的地质钻孔分层资料相对比;分析各层序的空间形态及各层序间的接触关系,确定各层序的地质特征与工程特性。

    3  识别浅层气、古河谷、滑坡、塌陷、断层、泥丘、盐丘、海底软夹层、侵蚀沟槽、活动沙波等不良地质现象。确定浅层气、古河谷、滑坡、塌陷、断层、泥丘、盐丘、海底软夹层、侵蚀沟槽、活动沙波等的性质、大小、形态与分布范围。

5.7.10  浅地层剖面成果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地层剖面探测资料和测区地质资料编制地层剖面图和浅部地质特征图。

    2  地层剖面图应根据需要选择测线编制;其平面比例尺可与其他解释图相同,垂直比例尺应根据要反映的剖面深度确定,纵、横比例尺应合理。图中应包括剖面线位置的水深、地层分界面、各层岩性、浅层气分布界面、断层等重要特征,并应标有所经过的主要地物标志和海底取样与钻孔岩芯的位置及相应海底沉积柱状图、岩芯的分层描述与测试结果。多种地层剖面探测同时进行时,可分别解释编制地层剖面图,也可合编为一种地层剖面图。

    3  浅部地质特征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重要地层层次的厚度等值线或顶面埋深等值线。

     2)重要的地形、地貌及浅部地质现象。

     3)主要不良地质现象分布及它们的成因、形态、性质、规模等。

     4)测区内主要地物标志、海底取样站位、钻孔位置、地质取样结果描述和沉积物测试结果。

     5)浅部地质特征图内容较少时可与海底面状况图合编。

    4  地层剖面探测资料解释成图的时深转换应根据测区内和测区附近海域的声速测井资料或其他声速资料进行。没有实际声速资料时,可采用1500m/s的假设声速进行时-深转换,但应在图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