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33-2010 建标库

5.8  地形图整饰及检查

5.8.1  地形图外业测量完成后,应进行内业编图、图幅整饰与内、外业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修改。

5.8.2  地形图的整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形图要素应分层表示。分层的方法和图层的命名宜采用通用格式,也可根据工程需要对图层结构进行修改,但同一图层的实体宜具有相同的颜色和相同的属性结构。

    2  地形、地物、地貌各要素应主次分明、线条清晰、位置准确、衔接清楚。

    3  文字注记应使所指示的地物能明确判读。字头应朝北。道路河流名称,可随现状弯曲的方向排列。各字侧边或底边应垂直或平行于现状物体。各字间隔尺寸应在0.5mm以上。文字注记应避免遮挡主要地物和地形的特征部分。

    4  高程点的注记应位于点的右方,字头应朝北,离点位的间隔应为0.5mm;计曲线的平缓稀疏处应注记高程数字,数字的排列方向应与曲线平行,其字头宜指向高处,不宜朝向图纸的下方。

    5  地理名称、行政名称的标注应使用法定名称,且位置应适当,并应无遗漏和二义性。    

    6  等高线走向应合理、光滑、无遗漏。

    7  图名、图号、坐标高程系统、图廓坐标、格网坐标、测图单位、测图者姓名、测图时间等应配置正确齐全。图廓整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的有关规定执行。

5.8.3  地形图的分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1.5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区施测的地形图应进行图幅裁剪,并应对图幅边缘的数据进行检查、编辑。

    2  按图幅施测的地形图应进行接图检查和图边数据编辑。图幅的接边误差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1.4-1和表5.1.4-2规定值的2√2倍,小于规定限值时可平均配赋;超过规定限值时,应进行外业实地检查和修改。

    3  图廓及坐标格网应由成图软件自动生成。

5.8.4  地形图应经过内业检查、实地的全面对照及实测检查。实测检查工作量不应少于测图工作量的10%,检查测量的精度应符合本规范表5.1.4-1~表5.1.4-4的规定。

5.8.5  地形图的检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测站点、地形点的密度分布应符合本规范表5.1.4-4和表5.2.2的规定,各种图例符号应符合现行相应图式的规定,各项注记配置应适当,等高线走向应合理,应无点线矛盾,图廓整饰应正确齐全,不应有遗漏和差错。

    2  地形图均应进行现场巡视检查。巡检中应重点查看地物应无遗漏,地形地貌的概括取舍应合理,各类地面线路的连接方向应与实地一致,等高线勾绘应与实地相符。

    3  仪器实测检查的重点应为核岛和常规岛部分的重要建(构)筑物的拟建区或扩建端,以及在内业检查和巡检中发现的错、漏和疑点,并应适量抽查细部点的坐标高程。检查点宜按断面布设,当采用散点布设时,应分布均匀。当一个测站上发现的错、漏、超限点数超过检查点的20%时,应扩大检查范围。

    4  水下地形的检查测量宜使用不同的测深工具和定位手段进行。

    5  检查点坐标高程与原图坐标高程的较差,应符合正态分布特性,并应按式(5.8.5)计算。统计地物点和地形点中误差,其结果不应超过本规范表5.1.4-1和表5.1.4-2规定中误差的2√2倍。

式中:m——地物、地形点的平面或高程中误差(m);

      △——地物、地形点的平面或高程较差(m);

      n——检查点的个数。

    6  地形图的内、外业检查完成后,应将检测数据文件区别于原测数据文件命名保存,并应填写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