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高程控制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高程控制测量精度等级的划分,依次应为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各等级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四等及五等控制网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五等亦可采用GPS拟合高程测量。
4.1.2 测区内高程控制的水准网或水准路线中互为最远点的高差中误差不应超过3cm。
4.1.3 首级高程控制网不应低于三等水准测量。首级网应布设成闭合环形网,加密网宜布设成附合路线或结点网。
4.1.4 高程系统宜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采用地方高程系统或相对独立的高程系统时,所采用高程系统宜与国家高程系统联测。
4.1.5 核电厂厂址区域应建立不少于3个永久性水准点。
4.1.6 首级高程网起算点的引测精度不应低于三等水准。当测区附近有几种高程系统时,可按需要进行联测,联测精度不应低于其中较低一等高程控制网精度。引测和联测之前应对各系统邻近高程点之间的高差进行检测。我国主要几种高程系统零点互换,可按本规范附录H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