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三角《。形,网测量
】。
:。
Ⅰ 》。三角形网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
3.4.【1 各等级三【角形网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
3.4!.,2 三《角形网中的角度宜】全部观?测边长可根据需【要选择观测或全【部观测;观》测的角?度和:边长均?应作为三角形网中】的观测量参与平差计!算
3】.4.3 —首级控制网定—向,时方位角传递宜联测!。2,个,已知方向
!
Ⅱ 三角形】。网的设计、选点与】埋石
】
3.4.—4 三角形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首级控制—网中的三角形宜【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其三角?形的内角不》应小于?30°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个别角可放宽但【不应小于2》5,°
】 2 加密】。的控制?网可采用《插网:、线形网或插点【等,形式;
—
3 ! 三角?点点位的《。选定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
3.!4,.,5 三角》形网:点,位的埋石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点之【记的绘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
《
Ⅲ 三角形【。网观测
】
3.4.【6 三角形—网的水平《角观测宜采用—方向法观测
—
》3,.4.?7 三角形网的水!。平角:观,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3.7条、!第3.3.8条【、第:3.3.10条【~第:3.3.1》3条的规定
】。
3《。.4:.8:。 三?角形网的《边长: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3.1—4条~第3.3.1!9条:的规定?
,
》
:Ⅳ 三角形》网,测量数据《处理
】
3.4.9【 三角形网的测】角中误差应按下【式计:算
》
式!中mβ测《角中误差(″);】
【 —。W,。三角形闭合差(【″);
! n三角!形的个数
—
3.4.1!0 : 三角?形网的水平距离计】算和测边精》度评定?应按:本规范第3.3.】。20条和《第,。3.3.22—条的规定《执行
?
》3.4?.11 《 当:测区需要进》行,高斯投影时四等【及以上?等级:。。三角形网的》方向观测值》应进行方向改化计】算方:向改化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
》
式中δ1,2测】。。站,点1向照《准点2观测》方向的方《向改化值《(″);《
?
】 ,δ2:,1测站点2向【照准点1观》测方向的方向—改化:值(″);
【
?
》 :x1、y1、x2、!。y21、2两点的】坐标值(m》);
【
— Rm测距边中点处!在参考椭球面上【的平均曲率半径(m!。);
《。
! ρ20《6265《(″)?
?
3.4.【。12 三角形【网测:距边长度的归化投】影计算应按本规范第!3.:3.23条的规定执!行
?
3.4.】13: 三角形网—外业观?测结束?后应:。计算网?的各项条件闭合差】。各项:条件闭合差不—应大于相应的—限值各项条件闭合】差限值的《计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
《。 1: :。角-:极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
?
式中Wj角-【极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
》 》 mβ相《应等级的测角中误】差(″);
【
,
— β求距—角,;
! ρ2—06265(—″)
《
,
【2, , 边:(基线)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
【
式中Wb边】。(基线)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
】 、起?始边边?长相对中误差
【
】 3 方位—。角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
式!中Wf方位角—条件:的,自由项的限值—(″); —
—。
,
m】α1:、mα2《起始方位《角中误差(″)【;
《
】 n推算路线所【经过的?测站:数
》
4 】 ,固定角?自由项?的限值
—
:
式】中Wg固定》角自由项的》限值(″);
【
! , mg固定》角的角度中误差(″!)
?
5! 边-角》条件的限值
【
《
式中W!r边一角条》件的:限值:(″);
》
— mD/】D各边平均测距相对!中误差;
!
? α、β【除观测?角外的另两个角度】;
【 , mβ【相应等级的测角【中误差?(″)
】
》6 ?边-极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
《
式中W!Z,边-极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
》 : αw与极点!相对的外围边两端的!两底的?。余切函数之》和;
! αf【中点多边形中与【极点相连的辐射【边两侧?的相邻底角的余切函!数之:和;四边形中内【辐射边两《。侧的相?邻底角的《余切:函数之和以及—外侧的两辐射—边的相邻底角—的,。。余切函数之》差;
【
i】三角形编号
—
《
3.4.14 !三角形网《平差时观测》角(或观测方向)】和观测边应》视为观?测值参与平差角度和!距离的?。先,验中误差应按本规】范第3.4》.,9条和第3.3【。.22条计算也可用!数理统计等方法求】得的经验公式估【。算先验中误差的值】并用以计算边长【及角度?(,或方向)的权平【差计算应按本规范】第3.3.2—6条和第3.3【.27条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