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评价
(Ⅰ)监理单位与人员
4.4.4 本条说明如下:
1、2 为了保证监理单位有满足工程管理的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提高监理单位监督监理施工安全的能力,我国对监理企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和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监理单位与人员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资格两个方面,其中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的相关规定,对监理单位机构与人员进行评价。
3 依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要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Ⅱ)监理安全工作制度
4.4.5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建立有针对性的监理安全工作制度,指导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依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相关规定:监理单位应该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根据上述要求,监理单位可根据监理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本企业的有关管理制度,单独建立安全生产审查核验制度、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制度、安全生产督促整改制度、工地安全例会制度、安全管理资料归档制度,也可以将有关内容融入监理单位的其他相关制度中。
(Ⅲ)施工过程安全监理
4.4.6~4.4.9 施工过程安全监理是监理单位安全管理的实施阶段,决定监理单位安全管理的最终效果。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将施工过程安全监理评价分为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实施阶段的安全监理和总结阶段的安全监理3个分项。
依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等一系列文件的要求,本标准针对监理单位施工过程安全监理的评价,制定了第4.4.7条~第4.4.9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