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监测单位安全管理评价
4.5.1 本标准中监测单位是指从事地铁工程第三方监测业务的工程监测单位,包括业主方聘用的监测单位及施工单位聘用的监测单位。
(Ⅰ)监测单位与人员
4.5.4 工程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监测资质,并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监测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测责任。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监测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监测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测工作负责。
(Ⅱ)监测方案与工作制度
4.5.6 监测方案是监测单位开展工作的依据,全面完善的方案是对监测工作质量的保障,必须经由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监理单位签字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编制的第三方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
(3)监测目的和依据。
(4)监测内容及项目。
(5)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
(6)监测方法及精度。
(7)监测期和监测频率。
(8)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9)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
(10)监测人员的配备。
(11)监测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
(12)作业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
(Ⅲ)监测实施
4.5.8 本条说明如下:
1 监测仪器设备及元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要求,且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应经过校准或标定,且校核记录和标定资料齐全,并应在规定的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3)监测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以及监测元件的检查。
2 监测点的布设应满足以下规定:
(1)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并应满足监控要求。
(2)监测点的布置应不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并应减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
(3)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监测点的位置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
(4)监测点的点数应根据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参照各种施工工况,对监测点设置的数量应按其重要程度予以适当增加,以满足监测工作需要。
3 监测报告是监测工作的重要成果之一,同时也是判断工程结构和基坑周围环境是否安全的重要依据,监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监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单位及监测项目位置图。
(2)监测方案中规定的方法、技术实施情况、监测点(孔)布置、埋设方法、监测和测试方法等,报告应附监测点布置(示意)图。
(3)监测工作实测精度。
(4)监测频率执行情况,警戒建设值的确认及报警情况。
(5)监测资料整理、分类提供监测数据、曲线、表格。
(6)结合工况参照数据变化和曲线,进行解释。
6 监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建设方提供以下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
(1)监测方案。
(2)测点布设、验收记录。
(3)阶段性监测报告。
(4)监测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