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评价
(Ⅰ)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
4.3.4 为了规范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促进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依据现行行业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附录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针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评价,制定了第4.3.5条~第4.3.8条款。
4.3.5
3 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是施工项目最主要和最核心的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并全职在岗,其更换要经过建设单位同意。
4.3.7 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和现场控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总、分包方“安全协议”的内容进行管理。
(Ⅱ)安全生产制度
4.3.9 为了更加切实的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十、十一条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监察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使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三十九、四十三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的相关规定,落实和执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的要求,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检查制度。施工单位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巡视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和沟通,及时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进行复查。检查、处理和复查的情况应有记录。
7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以及《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报告处理制度。
(Ⅲ)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4.3.10 由于地铁施工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必须对施工现场严格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本节主要从现场封闭管理、临时设施布置、安全警示标志布置、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管理、机电及特种设备管理和现场消防管理6个方面体现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要点。
4.3.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地铁工程施工现场作业复杂,危险性系数高,因此在危险部位和实施设备周边,以及高危作业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以提高危害的防范性。
4.3.14 施工现场的复杂性和危险性,要求在现场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及佩戴安全防护用具。
1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特种就业人员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书。
2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作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在检查过程中,应该检查相应的上岗证书和培训证明等。
4.3.15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以及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涉及起重机械、盾构等多种特种设备,对此应重视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现场评价时应以检查施工单位的相关档案为主。
4.3.16 对从事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是保证不出火灾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消防器材及消防应急物资是控制火灾险情和减小损失的重要保证。施工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交底,同时确保消防器材完好可以使用,应急物资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