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管理评价
4.2.1~4.2.4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管理评价主要是评价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施工配合情况。
为了确保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工作、施工配合等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依据《建设工程勘查质量管理办法》第九、十条以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勘察单位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单位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条关于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的规定,本标准针对勘察设计单位与人员、勘察工作评价、设计工作评价以及施工配合的评价,制定了第4.2.5条~第4.2.8条款。
4.2.6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本标准对勘察单位的勘查工作进行如下评价:
1 勘察单位应进行勘察成果交底,在地铁工程施工前,根据勘察成果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地铁工程勘察意图,解释勘察文件的内容,便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勘查情况。同时,应将存在的不良地质以及可能导致的安全风险情况,详细地向这些单位进行说明,确保后期地铁工程的施工安全。
2 若在地铁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工程补勘时,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勘察合同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勘。
4.2.7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本标准对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进行如下评价:
2 设计单位应进行设计文件交底,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地铁工程的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的内容。
3 出现设计变更时,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循设计变更程序,进行设计的变更处理。
4.2.8 依据《建设工程勘查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第九条规定: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第十条规定: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本标准对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配合进行如下评价:
1 为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应派驻现场代表,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服务。
2 地铁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应的规定,参与事故原因的分析。若质量安全事故是由于勘察设计原因引起的,勘察设计单位还应提供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 对于地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阶段施工验收、试车和竣工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应的规定参加,并做好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