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评价程序
3.2.1 评价组织应由总体评价组和按评价单元划分的各专业评价小组组成,总体评价组组长应对整个评价工作和评价结果总负责,各专业评价小组组长应对本评价单元的评价负责。评价成员可由从事地铁施工安全管理的人员、从事地铁专业技术的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安全评价人员组成。
3.2.2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的组织工作应由准备工作、实施评价和编制评价报告3部分组成。
3.2.3 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本次评价的对象和范围,编制施工安全评价计划。
2 准备有关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所需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等资料。
3 施工安全评价计划宜事先通知被评价方,被评价方应准备好评价组织方需要的资料。
3.2.4 实施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相关单位提供的地铁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资料进行审查。
2 按事先拟定的现场检查计划,查看地铁工程施工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施工技术的安全实施、施工环境的安全管理、监控预警的安全控制工作是否到位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并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和打分。
3 进行安全评价总分计算和安全水平划分。
4 在本条第1款~第3款工作的基础上,评价组织方提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3.2.5 编制评价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价报告内容应全面,条理应清楚,数据应完整,并应提出可行性建议,评价结论应客观公正;文字应简洁、准确,论点应明确,并应利于阅读和审查。
2 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价范围和评价重点、安全评价结果及安全管理水平、安全对策意见和建议。
3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报告宜采用纸质载体,辅助宜采用电子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