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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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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受让方应当》持相关材料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 ?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交》存额30%的受让】方应当在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时按照规定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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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房—屋灭失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前的代管期!间业主委《员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后的自主管理期间!应当每年与专—户管理银行至—少核对1《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
! , ,第三十?七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定期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 房地产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 业主可通过【网络等方式查询和核!对本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计息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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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业主委员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应当每年至少1次!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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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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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划转业—主大会前代管期间】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经业主大】会投票通《过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审计监督—费用可?。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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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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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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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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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逐步规范》和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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