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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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受让方应》当持相关材料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交?。存额30《。%的受?让方应当在》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时按照规定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五条 房屋灭!失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 《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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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前的代管期》间业主委员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后的自主管【理期间应当每—。年,与,专户管理银行至【少核对1《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
! 第三《。十七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定期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 , 房地产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 业【主可通过《网,。络等方式查询—。和核对本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计】息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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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业主委员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应,当每年至少》1次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 《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 《。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 :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 第三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划转:业,主,大,。。会前代管期间—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经业—主大会投《票通过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审计监?督费用可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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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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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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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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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逐?步规:范和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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