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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十三条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购房!业主履?。行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义务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四》十六条 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第四十七条】 专户管》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缴存人出具维修!资金缴存凭证或者未!履行资金支出规定程!序而:支,出资金的《或者发现资》金支出违反本办法】规定而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报告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单方?取消与专户管—理银行的资金代管协!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专户》管理银行《的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