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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工程!的节能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采!用最新?颁布的现《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采用绿色建筑结构、!材料产品、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不《得降低节能》标准不得《采购不合格的节能】产品不得未经原审】查备:案机关批准自—行更改节能设计【和设计选用》的材料、构件(门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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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 ? 节能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有标准!变更节能设计—的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备案机关审查!。复核后方可签—署、盖章《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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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报告书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应要求设计单位!限期:改正;未经》改,正不:得发出施工图审查】报告同时应记录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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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未经审查备!案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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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擅自变更施工中采】。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构件、用能设备、设!。施必须经过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检验合格
! 材料—、构件、设备—供应商应对产品【质量负责《鼓励:。采用国家及省推【广应用产品目录【的节能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节能产品】采购和使用》应有完善的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技术】标准、检测》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内容实施》监理;?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应当指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应记录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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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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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到场监督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出具节!能验收意见》节能验收不合格【或无节能验收意见】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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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销—售,地点、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公—示节能?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注明建筑工【程的围护结构、门窗!、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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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鼓励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取得节【能建筑?能效标识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者使用单位(!人):在装修装饰和日常维!护中不得损坏—已做建筑节能—措施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修复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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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以及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及时对】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产品【项目进行备案公【示
第】二,十七条 》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工程?可享受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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