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第三章 建筑】工程的节能管理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采用最新颁布的】。现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采】用,绿色:建筑:结构、材《料产品、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不得降低节【能标准不得》。采购不合格的节能】。产,。品不得未《经原审查备案—机关批准自行更改节!。能设计?和设计选用的材【料、构件(门窗【)、设备 】 :。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    节》能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有标准变更》节能设计的》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备案《机,关审查复核后方【可签署、盖章发出 !。 :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报告书 —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应要求设计单【位限期改正;未经】改,正不得发出施—工图审查报告同时应!记录: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第十八条 —未经审查备案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擅《自变更?施,工中采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构件、用能设备!、设施必须》经过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检验【合格   】  材料《、构件、设》备,。。供应商应对》产品质量负责—鼓励采用国家及省推!广应用产《品目录的节能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节能产品采购】和使用?应,。有完善的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技:术标准、检测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内】容实施监理》;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应当指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应》记录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意见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到场【监督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出具节能验收意见!节能验收不合—格或无节能》验收:意见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销售地点、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公示《节能: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注,明,建筑工程的围护结】构、门?窗、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 第二十—四条: 鼓励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取得节—能,建筑:能,效标识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者使!用单位?(人)在《装修装饰和日常维护!中不得损坏已做【建筑节能措施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修复或更换 】 ?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以及】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及时对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产品项目进!。。行备案公示 — :。 第二》十七:条 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工程可享受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补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