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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工程的节能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采用最新—颁布的?现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采用?绿色建筑结》构、材料产品、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不得降低节】能标:准不得采购不合格的!节能产品不得未经】原审:查备案机关批准自】行更:改节能设计和设【计选用的材料、【构件(门窗)、【设备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   —。 , 节能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有标准变更节!能设计?的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备案机关审!查复核后《方可:签署、盖章发—出 【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报!告书:。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应要求设—计单位限期改—正;未经改》正不得发出施工图】审查报告同时—应记录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第十八条 未经!审查备案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擅自变更施工中采!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构件、用能设!备、设?施必须经过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检验!合格 —    材料、构件!、设备供应商应对产!品质量负责鼓励【。采用国家及》省推广应用产品目录!的节能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节能产》品采购和使用应有】。完善的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技术标准、检测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 !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内容》。实施:。监,。。理;: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应,当指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应记!录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意见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到场监督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出】具节能验收意见节能!验,收不合格或无节【能验收意见》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销售】地点、?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公示节能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注【明,建筑:工程的?围护结构、门—窗、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 】第二十四条》 鼓励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取得】节能建筑能效—标识 】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者使用单位【(人)在《装修装饰和日常维护!。中不得损坏已做【建筑节能措施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修复或更【换, 【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以及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及—时对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产品》项目进行备》案公示 《 第二十】七条 《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工】程可享受《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