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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工程的节【能,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采用【最新颁布的现—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采】用绿色?建筑结构、》材料产品、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不《得,降低节能《标准不得采购不【。合格的节《能产品不得未经【原,审,查备案机关批准自】行更改节能设计【和设计选用的材【料、构件(门窗)、!设备: ?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   —  :节,能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有标准变更节能设!计的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备,案机关审查复—核后:方可签?署、盖章《发出 《 《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报告书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应要:求,设计单位限期改正;!未经改正不得—发出施工图审查【报告同时应记录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第十八条 未经审】查备案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擅自!变更施工《中采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构件—、用能设备、设【施必须经《过建筑节能专项检测!检验合?格 《 ,    材料、【构件、设备供应商应!对产品质量负责鼓励!采用国家及省推【广应用?产品目录的节能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节能产品【采,购和使用《应有完善《的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技,术标准、《检测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 —。 ?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内容实施监理;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应】当指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应记录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意见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到场监督》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出具?。节能:。验收意见节能验【收不:合,格,或无节能验收意见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销售地【点、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公示节能【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注明建筑工程!的围护结构、—门窗、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 —第二十四条 鼓励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取,得节能建《筑,能效标识 —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者】。使用单位(人)【在装修装饰和日常】维,护中不得《损坏已做建》筑节能措施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修复或更【换 : : : ?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以及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及时对【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产品项目进】行,备案公示 ! 第二十七条 【 ,。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工程!可享:受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补?助 : :